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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實行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公民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婚姻登記,並由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實施婚姻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駐疆部隊幹部、誌願兵,公務員或留學人員,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華僑、外國人結婚登記,分別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依法進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不同宗教信仰或者民族的男女自願申請結婚登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禁止以宗教形式幹涉或者代替婚姻登記。第四條自治區民政廳主管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地、州、市、縣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如實為本單位或者本轄區內的人員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具。第二章婚姻登記管理第六條婚姻登記管理機構的設置:市為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符合自治區民政部門規定的集中登記條件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集中進行婚姻登記。

不同宗教信仰或者民族的婚姻登記,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第七條團場和位於邊遠地區或交通不便的大型廠礦、國營農、牧、林場。受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可以設立婚姻登記機構負責本單位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並在業務上接受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自治區內華僑、留學生和駐外機構工作人員的婚姻登記,涉及港澳臺和海外的,分別由烏魯木齊市、石河子市、伊寧市、喀什市民政部門辦理。第八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是:

(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二)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結婚證;

(三)依法查處違法婚姻;

(四)做好婚姻登記管理的統計和檔案工作;

(五)宣傳有關婚姻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開展婚姻法律咨詢服務;

(六)對婚姻介紹行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七)在已經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場所,會同衛生部門確定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並協助監管。第九條縣(市、區)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本轄區人口比例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或者民政助理員。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後,方可上崗。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十壹條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做到:

(壹)遵守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二)忠於職守,秉公辦事,不以權謀私;

(三)講究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

(四)嚴格執行婚姻登記收費標準,不借婚姻登記收取其他無關費用;

(五)不為本人或直系親屬辦理結婚手續。第三章婚姻登記第十二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接受以婚姻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的婚前教育。第十三條申請婚姻登記必須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壹)戶籍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

(三)人事檔案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進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鑒定證明;

(5)再婚的,還應當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

(6)男女雙方近期免冠兩寸團體照3張,單人免冠壹寸正面照1張。第十四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的,雙方可以向未取得所需證件的壹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並在婚姻登記申請書中註明核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