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衛生部關於調整公費出國留學工作分工的通知》。
第壹條公費出國留學工作(指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引進辦公室派出的渠道)由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
第二條各部門公費(指衛生部渠道派出)出國留學由科技司、外事司歸口管理。原分批出國留學管理辦法(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石川醫學獎學金渠道等。)保持不變;部機關幹部公費出國深造,名額由科技司、外事司分配給人事司,人事司向各部門下達選拔計劃;部內各業務司局應建立自己的派出出國留學人員的渠道。業務部門考慮工作的連續性和實際情況,報外事部門和人事部門審批,出國審批文件抄送科技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