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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入成都的條件和程序

可以通過教育、購房、居留期滿、投資、納稅、避難、積分等方式將戶口遷入成都。只要符合以上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辦理入戶手續。

外地戶口遷入成都需要什麽手續和條件?

第壹,教育進家庭

進入中心城市需要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技師直名,年齡在45歲以下,落實工作單位。郊區市縣戶籍,須達到中專學歷或初級技術職稱,年齡45周歲以下,落實工作單位;

已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落戶的外來人員,不再到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領取集體戶首頁和空白內頁;另外,不用去房管局打印《無房證明》或者《房屋信息查詢記錄》,可以直接在公安辦證中心辦理。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畢業證書或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省人事廳、市人事局或高新區人事局為進入成都五城區和高新區的人員出具的聯系函(原件);

4 .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住房證明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遷居或避難。

二、買房入戶

可以購買7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和二手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不得低於上壹年度人均住房面積標準。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 .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 .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規定)(原件及復印件)

4.入住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5.房管部門備案的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壹次性付款發票或按揭合同、6個月以上的按揭銀行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三,居住期滿後入戶政策

對於學歷低、收入低的人,有居住期滿後入戶的政策。

辦理居住證滿兩年,購買社保滿兩年,擁有住宅住房面積不低於16平方米的住房,即可入戶。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IC卡暫住證(含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3 .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不能反映親屬關系的規定)(原件及復印件)

5.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近兩年省、市、區社保部門出具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含綜合社會保險)清單(原件)

第四,投資戶政策

在中心城區投資50萬元、縣城投資30萬元、建制鎮投資1.5萬元的投資者,可入戶,經營時間1年,住房面積人均不低於1.6平方米。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投資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 .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配偶、子女隨遷,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8.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動詞 (verb的縮寫)納稅家庭政策

兩年納稅3萬元或壹年納稅2萬元的人,擁有壹套居住面積不低於16平方米的住房後,可以入戶。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企業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5 .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 .戶籍證明(原件)或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申請配偶、子女隨遷,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第六,投靠戶

入戶避難政策包括三種方式,即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已退休或男60歲以上、女55歲以上投靠成年子女。

公民結婚後,有固定的房屋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可以隨配偶遷入(包括非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遷入後均登記為非農業人口)。

程序:

1.家庭申請表;

2.申請人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被委托人的住房證明或戶口簿、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城鎮居民需提供無職業證明(失業證、失業證、就業證等。)(原件及復印件);

6.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原件)

七、積分入戶

滿足以下12積分指標,100積分即可落戶成都。

1.繳納社會保險,每年10分,半年5分;

2.合法穩定居住,自有住房10分,租賃住房1分,每年連續居住1分;

3.學歷,大專以上(含高職)10分;

4.引導人口合理分布。申請人就業地區屬於“東擴”和“南擴”地區的,按照每年20分累加;

5.引導人口梯度轉移,從“五城區”和高新南區(西區)向本市其他區域轉移每年5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向本市其他區域轉移每年10分;

6 .急需崗位(職業)指標加10分;

7.個人貢獻,獲國家、省、市政府獎勵(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工匠)分別有25分、20分、65、438+05分。去年個人納稅達到12000分,超過10000+每0.10分0.2分,最高10分;

8.鼓勵創新創業,參加創業大賽並獲得國家、省、市獎勵15分、10分、5分,在本市創業並吸引5人以上就業10分,在本市孵化器、眾創空間投資或創業符合壹定條件10分;

9.年齡不超過45周歲,10分;

10.個人不良信用記錄,最近三年各項不良記錄-10分;

11.個人犯罪記錄、刑事處罰、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各50分、行政拘留、強制戒毒——各20分;

12.違反計劃生育政策-50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的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明。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