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李先生不服故意傷害罪。歹徒襲擊並將其擊斃時他拿了刀,是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的正當防衛。但檢察院解釋,歹徒持刀時威脅李先生生命安全,但李先生繳獲砍刀後,歹徒不構成生命安全。因此,李燦先生奪刀反殺,但構成故意傷害罪。
根據檢方的了解,持刀歹徒確實會對李先生的生命安全造成很大威脅,但李先生拿刀後,這種威脅已經不存在了。因此,拿刀的李先生用其殺死歹徒,屬於防衛過當,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當然,這種邏輯經不起推敲。建國以來,有壹個司法誤區,就是“誰吃虧誰有理”。很多時候,不管傷者有沒有違法,不管傷者是不是肇事者,只要誰受傷最重,最後誰死了,都是合理的。
秉承“誰死誰對”的錯誤判斷,歹徒母親壹次次糾纏檢察院,迫使檢察院提起公訴。但這種說法完全違背了我國的法制精神,法律不會支持。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法院的判決是什麽?作為正當防衛的條件,不法侵害不應僅限於犯罪行為,因為其他不法行為也可能造成法益損害。刑法中之所以使用違法壹詞,說明其他違法行為可以正當防衛。但是,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可以防衛,範圍應該限定在侵略性、破壞性和緊急性。
不法侵害是指因犯罪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而侵害法益的行為。不僅僅是歹徒持刀時形成的。從歹徒挾持李先生女兒的那壹刻起,其不法侵害就已經存在,直到歹徒被控制。因此,李先生持刀殺人時,歹徒仍有不法侵害行為,故李先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不僅僅是貴陽李老師案,著名的昆山龍哥反殺案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國家對正當防衛的判斷還是越來越成熟,認定的概率也在逐漸增加,這是可喜的。因此,本案最終由人民法院審理,以李先生正當防衛,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告終。
結論法律之所以能維護社會穩定,在於它的公平正義,類似於“誰死誰是對的”的錯誤觀點,應該徹底拋棄。同時,深受法律侵害的人也要有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勇氣,不要怕過於防衛,這樣最後受傷的只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