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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把學生送出校門是誰的責任?

學校對放學後發生的事情不負責。

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只要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學校不承擔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1)發生在學生上學、離校、返校或離校途中的。

(2)學生自行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自行留校或上學。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

其他條款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因其過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壹)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眾的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根據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為。

(二)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和教師已經警告、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明知學生具有特殊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身體狀況、行為、情緒出現異常,監護人知道或者已經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