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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推進產教融合,培養適應市場需求的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增強職業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各類主體舉辦的職業教育的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院校。

本條例所稱企業,是指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本條例所稱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以下簡稱校企合作),是指學校與企業通過* * *育人、合作研究、* *建立機構、* *資源共享、成果轉化等方式實施的合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校企合作的組織、實施、保障和監督。第四條開展校企合作,應當堅持德育為先、依法實施、平等自願、互利互惠的原則,調動學校和企業雙方的積極性,實現共同發展。第五條校企合作以校企雙主體主導實施、政府推動、行業引導、社會參與的合作機制為基礎。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校企合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建立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稅務、扶貧等有關部門、工會等群團組織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職業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校企合作相關工作,研究解決校企合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校企合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制定促進校企合作的相關政策,引導行業和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八條學校應當根據各自的特色、優勢和人才培養需求,在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積極與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

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計劃,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校企合作的機構和人員,實施適應校企合作的教學組織方式。第九條鼓勵企業利用人才、資金、知識、技術、設施、設備、管理等資源要素參與校企合作,參與國家產教融合企業認證。

企業可以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安排專門機構或人員參與校企合作。第十條學校與企業開展合作,應當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目標任務、內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壹條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開展以下合作:

(壹)校企可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合作設置專業,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教材教輔,進行專業建設,參與1+X(學歷加若幹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建設;

(二)學校和企業可以合作研究制定崗位規範和質量標準;

(3)學校和企業可以* * *建設生產性實踐實訓基地、學生創新創業中心、職工培訓中心和R&D機構;

(4)學校可以建設行業或區域實訓基地,帶動中小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五)企業可以依法依托或聯合設立產業院校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實驗室、創新基地和實踐基地;

(六)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生產工藝、生產設備和技術人員,與企業共同設立實習崗位;

(七)學校可以依法在合作企業建立分校,根據學生的專業培養目標,與企業聯合開展生產性實訓和勤工助學實訓;

(八)學校和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培訓合作,聯合招生,按照工學結合的模式實施聯合培養;

(九)有條件的學校和企業可以依法采取中外合作辦學、國際通用職業資格教學等方式合作培養國際化技術技能人才;

(十)學校可以與企業開展繼續教育、職業培訓、社區教育、職業技能水平評價等服務活動;

(十壹)其他形式的校企合作。第十二條企業和行業組織可以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依法參與設立學校。

企業與公辦學校、政府與民辦學校可依法設立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學校或學院(系或部)。第十三條支持行業組織、企業和學校牽頭與多元投資者組建職業教育集團或其他形式的產教聯合體。第十四條建立教師到企業實習制度。企業應接受合作學校教師的實習。

學校教師每年至少到企業或實訓基地實習壹次。對所有教師實行五年輪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