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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4:

(1)辦公室(信訪工作科)

綜合協調機關重要政務和事務,制定機關工作制度,監督檢查工作進展;負責公文審核、文電、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政府信息);負責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負責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會議文稿和綜合材料的起草工作;承辦法律事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事項,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負責辦理全國人大和CPPCC的建議。

(2)計劃財務部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審核,以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的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障基金和就業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本局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機關和事業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相關信息統計的歸口管理;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

(3)促進就業和失業保險科

制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落實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擬訂鄂州市外國人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鄂州就業的行政許可;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

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㈣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發展規劃;制定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實施辦法、激勵措施和勞動預備制度;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企事業單位職業資格考試和綜合評價工作;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技術等級職務評審(鑒定);制定全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劃分

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和人力資源的全面開發;負責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負責組織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補貼人員和市級拔尖人才的選拔、考核、推薦和管理服務;負責指導專家服務組的組織、實施和服務工作;研究制定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鄂州工作服務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和管理全市博士後基地服務工作;負責協調本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引導第二人才發展;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和聘任、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和資格證書的頒發;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和申報以及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建設;指導受聘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後管理工作;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和實施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參與實施,承擔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人員流動調配工作。

㈦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許可;承辦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鄂州有關單位的人事調配;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8)勞動關系部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負責市屬企業裁員申報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按分工考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和責任人工資收入;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9)工資和福利科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的工資政策、標準和調控措施;負責全市非參照公務員的工資、獎金和補貼管理,建立健全天津市各項補貼並組織實施;承擔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

㈩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其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政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支付標準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和完善退休政策,辦理參保職工退休條件審批;制定企業死亡職工和非因工致殘職工遺屬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為參保人員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落實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及標準和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方面落實返鄉農民工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農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負責監督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操作程序,審核或審核社會保障費用及相關資料。

(11)醫療保險科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組織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具體工作。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1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方式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制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

(十三)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規範化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鑒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工資福利、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先爭優活動。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