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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工作怎麽安排?

法律分析:1。國家公派出國的研究生、大專生回國後,由國家安排工作,但公派時已指定工作單位的除外。?

2.留學回國人員的工作安排,應本著學用壹致,在國家建設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才能的原則。

3.留學回國人員要樹立勤儉建國的思想,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系,自覺到國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4.用人單位要珍惜人才,努力為留學回國人員創造工作條件,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5.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自費留學人員回國後如想由國家安排,與國家派出的留學人員同等對待。?

6.出國前明確工作單位的公派留學人員(含在讀攻讀學位人員),原則上回原選調單位,不再另行安排。對於學以致用的,可以向原選調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劑。

法律依據:關於留學生工作單位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壹條原工作單位應加強與已確定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進修生和訪問學者)的聯系,積極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們回國後的工作和生活。對於壹些實際困難或其他原因,人事部門要積極協調,進行調整。各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

第二條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根據國家建設的迫切需要,可以到承擔國家重點工程的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急需開發建設的邊遠艱苦地區工作;也可以應聘到外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研機構或者直接在國外的國際組織、中國公司工作;或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成立獨立的科研機構、技術開發和咨詢公司或集科、工、貿於壹體的企業公司。

第三條對被調整承擔國家重點工程、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允許其配偶隨遷,允許其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四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促進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快速成長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1]14號)的規定,各單位可以接收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中青年留學人員,只要專業匹配和工作需要,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需要額外編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