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的具體規定如下:
(1)留學生就讀的學校在得知學生的出勤率低於80%後,必須向學生出具所謂的“第20條通知”(根據澳大利亞聯邦海外學生教育服務法案第20條出示通知後命名)。學校未上報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或制裁;
(2)留學生須在通知出示之日起28天內持護照到移民局報到;
(3)移民官會與學生面談,要求其解釋並出示導致出勤率低於80%的原因和證據。如果理由適當,證據確鑿,可以不取消簽證。如果理由正當,證據不足,或者理由不當,證據不足,移民官將取消其學生簽證;
(4)如果學生未能在第20條中的通知提交之日起28天內向移民局報到,學生簽證將在第28天結束時自動取消。
這裏家長要特別註意的是,即使是私立語言學校、高中、預科學校、大學,也必須“依法辦事”,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根據我們從入境事務處學生簽證處了解到的情況,大部分學生在收到學校發出的第20條通知後,他們的學生簽證都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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