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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簡介

陳夏蓮先生

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常發[2010]13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常發組[2010

壹、職責調整

(1)分配的職責

1.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2.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保險職責。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由市衛生局承擔。

(2)取消關稅

1.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市政府公布。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劃。

3.綜合協調市內外企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罰員工的基本標準。

(3)分配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技工學校評估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4)強化責任

1.強化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責任,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強化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保障體系。

3、強化協調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全市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強化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職責,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強化促進城鄉就業的責任,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實施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強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7、加強引進外國高層次專家和緊缺專家。

二、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健全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管,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職業資格制度及相關政策;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

(四)全面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制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監督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基金內部控制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貫徹國家和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納入市財政統壹發放工資的同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和退休費。

(七)負責編制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計劃,負責人力資源人事、公務員統計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制定吸引國外專家、留學人員和各類人才長期工作或定居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分企業軍轉幹部政策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公務員考試、考核、培訓、獎懲等政策法規,組織實施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負責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二)全面推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綜合管理國外智力引進、海外培訓和國際人才交流;承辦非教育系統派出的出國考察;組織協調與港澳臺專家的交流;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1名:

(1)辦公室

承擔局機關政務活動的領導工作;進行全面的政策研究和協調;起草領導報告、講話和綜合性書面材料;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行,制定政府工作計劃和制度,並負責督促檢查;負責督辦領導交辦和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文秘事務、公文審核管理、文電處理、機要檔案、公文收發、提案辦理、會議組織、接待聯絡、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等工作;負責政府信息和新聞宣傳工作。

(2)法律部

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對機關的政策文件和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制度,指導各區、縣(市)開展勞動監察工作;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承辦本系統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資質認證;組織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負責相關的普法工作和法律法規的培訓咨詢服務;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計劃和實施規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勞動人事仲裁工作。

(3)計劃財務室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本局的財務和會計事務;管理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承擔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的編制工作;編制本局及匯總整體部門預算及決算;負責局機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加強會計隊伍建設。

(4)就業促進辦公室

擬定促進全市城鄉勞動者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擬訂平等就業、流動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並指導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牽頭制定和指導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促進整體就業和特殊群體就業援助的政策;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和公共就業服務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根據授權負責國(境)外人員長期就業的管理和服務;負責長期前來工作、定居的非城鎮戶籍人員的就業登記;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人才開發與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

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資質認定,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調配政策;承擔除軍隊轉業幹部以外的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的安置和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人事幹部的專業培訓和機關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初任培訓;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畢業的審批;除公務員培訓外,擬訂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的培訓計劃,並對其工作提供業務指導;負責全市高校畢業生“三支壹扶”和實習基地工作;參與人才發展政策法規的制定;負責相關人才的開發、引進、管理和服務;指導市人才研究會和市繼續教育協會的工作。

(6)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公室(長沙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法規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省、中央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負責全市政策性安置隨軍家屬(隨調隨遷),並協助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負責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穩定政策的指導、協調、落實和監督;指導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7)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長沙市職業技能鑒定所)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貫徹國家職業分類和職業技能標準,制定和完善本市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競賽的具體辦法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督導評估;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指導師資隊伍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技工院校學生資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和監督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頒發職業資格證書;負責組織實施“長沙市技術能手”的評審工作。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高級專業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新世紀百千萬國家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湖南省新世紀人才121、省市級優秀專家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博士後和留學回國人員的管理和協調以及相關科研經費的資助;指導留學回國人員協會的工作;組織實施“長沙市農村實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專業技術資格制度,實施專業技術執業(職業)資格制度;制定駐外機構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政策;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和管理;綜合管理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崗位等級規範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和人事信息管理;承擔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外國專家辦公室(長沙市外國專家局)

擬定引進海外人才智力和出國培訓的政策、措施、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外國專家、國際高端人才和港澳臺專家的引進、管理和服務;負責全市引智宣傳和引智專項資金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各區、縣(市)和各大園區的引智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審批、審核和備案權限範圍內的出國(境)培訓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出國(境)培訓中的違規行為;指導和協調本市相關人員參加省內出國培訓考生的外語水平測試(BFT);負責制定促進人才智力引進成果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領導組織做好聘請國外文教專家的教育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申報工作;承擔國外引進人才的表彰獎勵工作。

(11)勞動關系部

擬定全市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並監督指導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和勞動用工備案;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探親假制度、職工福利制度以及女職工、未成年工和特殊工種勞動保護等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並執行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企業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

(12)工資和福利部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職)休息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的相關工作和工資統計;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的管理;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收入分配和退休(職)的審批;負責審批區、縣(市)城市幹部的工資調整;指導區、縣(市)工資調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福利待遇;負責審批納入市財政統壹發放工資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退休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有關工作時間、休假制度、計算工齡和職工疾病、工傷、產假期間待遇、死亡賠償等政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齡變更和事業單位高級專家退休年齡延長的審批;負責市級機關福利基金的管理;承擔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訂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制定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和管理政策;負責市本級參保人員退休和區、縣(市)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特殊工種的鑒定;負責參保單位退休人員護理費的審批;負責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負責被保險人繳費年限的認定;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個人賬戶管理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政策;對全市養老保險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14)醫療生育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協調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特殊群體醫療保障等政策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和生育保險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負責市政府直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認定;負責組織慢性特殊疾病門診待遇享受條件的認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指導和監督區、縣(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5)失業保險部

承擔全市失業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起草失業保險地方性法規;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管理法規、改革規劃和發展規劃並監督檢查;擬定基本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有關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疾病、生育和死亡的政策;負責批量申領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審批工作;負責建立失業保險預警系統,實施失業動態監測,開展失業防治具體工作;對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十六)工傷保險處(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工傷預防、鑒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市工傷認定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承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

擬定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農村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繳費條件、繳費標準和轉移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體系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區、縣(市)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部門。

綜合協調管理全市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指導和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執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申報和核定;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審核;指導全市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負責延誤或免除社會保險費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組織審核市本級參保破產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基層業務指導辦公室

擬定全市街道(鄉鎮)和社區公共服務平臺標準化建設規劃和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計劃並指導實施;綜合指導和協調全市街道(鎮)、社區公共服務平臺工作人員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相關業務工作;統壹完善拓展使用基層公共服務平臺的服務功能,負責基層信息的統計匯總和上報。

(20)信訪辦

指導和承辦全市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信訪維穩工作以及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等特殊群體和企業改制遺留問題;承擔局機關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來電;承辦上級信訪部門和局領導交辦的群眾來信來電;跟蹤調查研究和反映重要的信訪信息、社情民意;指導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訪工作。

(二十壹)人事教育司

負責局機關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幹部統計;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組織、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作;負責下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管理;負責制定局機關及下屬單位職工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辦公室。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下屬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配備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99名(含退休管理服務3名)。其中,主任1,副主任4,紀委書記1,總會計師1;領導職數25人(其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主任1人,黨委專職副書記1人,紀檢監察負責人1人,團委負責人1人,外國專家辦副縣級主任1人);副局長(副主任)有25個領導職數。內設機構級別根據常發[2006 54 38+0]36號文件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的行政編制在局行政編制總額中單列。

政府後勤服務由7人編制全額撥款。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市公務員局是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機關。市公務員局的黨群、紀檢監察、幹部人事、行政後勤等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市就業服務局、市企業社會保險局、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局、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局(由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更名)、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局(由市失業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更名)、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市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中心)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職責分工。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就業指導和服務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共同制定。

(四)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