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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留學人員落戶政策

法律分析:1。申請人工作單位須在留學生服務中心設立賬戶,並提供留學生落戶北京的相應指標;

2.國內高校畢業後直接出國留學的,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工作;或出國前已辦理註銷公職手續的歸國留學人員;

3.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包括碩士學位;

4.留學壹年以上指護照出入境時間,累計在境外停留時間應為360天;

5.從學校回國後兩年內工作並申請就業。具體時間是指學習、深造、海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習結束時間,護照的出入境記錄。學習結束後,境內外工作人員還需提供境內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

6.在京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依法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並簽訂壹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養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