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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上海的留學生。

壹、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壹)申請人的介紹信和經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申請人的報告。

(3)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按許可經營的,還應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華僑投資企業還應提供批準證書)。申請人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述上級法人的相關文件(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上述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剩余有效期應當在6個月以上。

(4)留學回國人員申請上海永久居留申請表(附2寸照片)。

(五)申請人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

此外;留學人員來本市創辦企業應與其創辦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企業驗資證明。

(2)企業最近連續6個月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稅單(零稅單無效)。

(三)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憑證的最近連續六個月。

二。留學回國人員需提交的材料:

(1)教育部頒發的國外學位證書。

(2)國外畢業證書和成績單;留學證明(須附有資質翻譯機構的翻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及國內碩士以上學歷證明或副高級以上學歷證明。

(3)留學前在國內取得的相應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前為在職職工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的證明;有國(境)外工作經歷的,提供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勞動合同、稅單或工作證明(須附有資質翻譯機構的翻譯)。

(4)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戶口簿和身份證;出國前是農業戶口的,必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留學期間已註銷戶籍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註銷證明。

(5)上海市居住地址證明。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家庭住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家庭住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戶口簿和產權人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集體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6)婚姻狀況證明。如果已婚,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有國外結婚證(離婚證)的,還須提供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譯文。

(七)孩子的出生證明(如在國外出生,應提供有資質翻譯機構的譯文)和合法出生證明。

(八)上海市檔案接收單位出具的同意接收的證明;如果檔案已經在上海,提供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保管證明。

(九)在本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證明(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並補繳,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壹致,社保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個人所得稅繳納的,不予認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聘人員暫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聘用或內部聘用的相關證明);回國後半年以上未就業的,須附勞動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失業證明。

(十)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成員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留學回國人員配偶申請上海市常住戶口申請表(附2寸證件照,子女免填)。

(2)配偶及子女戶口簿、身份證、上海市居住地址證明、配偶在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配偶為海歸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出生證明(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及有資質翻譯機構的翻譯、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在普通高中就讀的16周歲以上子女需隨遷,提供學籍證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單位公章);有外省市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的證明。

(四)放棄隨遷的,提供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放棄隨遷的書面承諾。

(五)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歸國留學生的基本要求:

1.來上海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

2.在中國境內“211”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中科院直屬及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學位按“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在中國境外高校取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內非“211”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在世界500強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大學(不含專科和HND)獲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的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超過1年;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不包括專科起點和HND)。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出國留學、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人員在同壹單位連續最近六個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納稅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的人員,已在國(境)外高校取得學士學位、學士學位及以上學歷(本科、學士學位人員在國(境)外累計學習時間須在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畢業生應同時取得國內外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剔除專科起點和HND),同時同壹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連續12個月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納稅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