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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博士引進政策

各相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實施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財政局

2022年3月25日

深圳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做好新引進博士人才的生活補貼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的申請、審核、發放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引進博士人才,是指1年9月起市、區(含新區、前海合作區)人力資源部門首次引進的具有博士學位的應屆畢業生、在職人才和留學回國人員(以下簡稱國內新引進博士人才),以及首次在深圳就業的具有博士學位(學位)的港澳臺和外籍人才。

新引進的博士人才年齡應在35歲以下,年齡計算以引進時間為準。其中,國內新引進博士人才的引進時間以第壹份引進審查文件的簽發日期為準。引進審核文件指應屆畢業生介紹信、留學人員行政介紹信、在職人才招聘通知書、招聘博士後人員備案通知書、接收博士後人員備案通知書。新引進的海外博士人才引進時間以在深圳通過工作單位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日期為準。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發放和監管。

市人才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人才中心)負責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的審核和發放。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新引進的博士人才生活補貼資金納入市人事中心年度部門預算和決算,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人才中心負責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助資金的預決算,經市人大審查批準後下達資金指標。

第六條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標準為100000元/人。

第七條新引進博士人才的生活補貼由新引進博士人才所在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兩次審核發放。第壹次支付金額為補貼標準的30%,第二次支付金額為補貼標準的70%。

第八條申請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的條件如下:

(1)國內新引進的博士人才:

1.獲得深圳戶籍。

2.有博士學位。

3.初次申請時在深圳全職工作,引進後在本市通過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不含補繳,下同)。

4.申請續保時仍具有深圳戶籍,在深圳全職工作,自初次申請之日起通過本市工作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

學歷、介紹身份等條件以辦理介紹手續時核準的信息為準。

(2)新引進的海外博士人才:

1.具有以下身份之壹:

(1)港澳永久居民。以港澳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2)定居港澳的內地居民(內地戶籍已取消)。以港澳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為準。

(3)臺灣省居民。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為準。

(四)外國籍人員。以護照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為準。

申請人的身份信息應當與用於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的身份信息壹致。申請人使用多個不同身份信息進行納稅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在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在社保部門進行信息變更或合並,並提交其他身份信息證件。

2.有博士學位(學位)。其中,申請國外學位者,須獲得我國承認的外國博士學位,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位證書、臺灣省地區學位證書或外國學位證書為準;申請國內學歷的,以教育部學歷查詢網站發布的《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中記錄的學歷為準。

3.初次申請時在深圳全職工作,介紹後在本市通過工作單位繳納社會保險3個月以上。

4.申請續保時仍在深圳全職工作,自初次申請之日起通過其在本市的工作單位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

社會保險是指新引進的博士人才通過其工作單位依法繳納的五種社會保險險種(社保政策允許的特殊情況除外)。

第九條新引進博士人才生活補貼的申請、審核和發放按以下方式辦理:

(1)應用。

1.初次申請。國內新引進的博士人才應在批準引進之日起12個月內填寫個人信息,作出書面承諾並提交所在單位審核,新引進的海外博士人才應通過其在本市的工作單位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審核申請人信息並作出書面承諾後,自新引進博士人才引進之日起12個月內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補貼申請。

2.更新申請。第壹筆補貼資金發放後,如果申請人符合續保條件,且工作單位與第壹筆申請人相同,則無需申請續保,系統會自動發起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與初始申請單位不壹致的,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在符合續期條件的3個月內通過系統申請續期,申請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續期條件。

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申請人自願放棄享受生活補貼的資格。

申請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後,可在公示結束前取消補貼申請。公示後,補貼申請不得撤銷。

(2)復習。生活補貼的審核分為初次審核和後續審核。通過系統對接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對申請人的戶籍、社保繳納、引進時間等信息進行自動比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比對結果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貼審核。如果審核失敗,系統將通知失敗的原因。

申請未通過初審,但仍在申請有效期內的,可以再次申請初次申請。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續保條件的,續保審查終止,不得再次申請生活補助。

(3)宣傳發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於次月在本部門網站對審核通過的新引進博士人才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將申請人納入補貼名單,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將生活補貼撥付至申請人所在單位銀行賬戶。公示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發放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將生活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

因賬戶信息不準確導致申請人所在單位未發放補貼的,更正信息後納入下壹個發放周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應當持相關書面材料到相應的受理部門現場辦理:

(壹)對申請復審結果有異議的;

(二)撤銷生活補助申請的;

(三)其他需要當場處理的問題。

有前款第(壹)項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自作出審核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十壹條新引進的博士人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生活補貼:

(壹)是我市(含深圳)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二)已領取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含原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

(三)根據《深圳市博士後資助管理辦法》(深人社經[2018]20號)或省有關博士後扶持政策等。,博士後生活津貼已領取;

(四)根據《深圳市人才安居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第二百七十三條),已領取新人才租房補貼;

(五)根據《深圳市新引進人才租房生活補貼工作實施辦法》(深人社經[2016]20號),新引進人才已領取租房生活補貼;

(六)按照本辦法領取生活補貼;

(7)根據《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沈倩海規[2021]3號),已領取香港青年生活補貼。

第十二條生活補貼申請實行申請人和單位誠信申報承諾制度。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生活補助資金發放到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對擠占、挪用、截留生活補助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使用虛假信息或材料,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生活補助的,取消其申請補助資格。已領取補貼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回或追回,並將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的不良記錄納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評選或享受本市的優惠政策和資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領取生活補貼的資格,通過系統數據進行自動比對;數據比對後仍無法核實申請人資格的,采取書面核實、現場核實、申請人補充材料等方式進壹步核實。核查時間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且不計入審核工作時限。

第十四條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新引進的博士人才自引進之日起至我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作為深圳市全職工作:

(1)在市外繳納員工社會保險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在市外繳納社會保險以社保部門出具的社保清單為準,在市外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以稅務部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清單為準);

(二)在市外接受勞務報酬所得高於在深圳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清單為準);

(3)其他不在深圳全職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