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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安置的最新政策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關於士官安置的相關回答。1,實行計劃分配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幫助就業,並給予退休待遇。

法律客觀性: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13條:公民遷居,自到達遷入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並交驗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1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應當出示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的證件;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