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關於出國研究生管理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七條凡違反協議的行為,如擅自改變留學國家和留學身份、主動放棄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和留學身份、單方面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提前回國、從事與學習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特別惡劣、 出國留學三個月以上(不含)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國,且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的。 違約人員應賠償留學基金資助的全部費用,並支付30%的違約金。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後3個月(含)內未回國,構成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留學基金資助的全部費用的20%的違約金。經使領館批準,仍可提供往返機票。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學習期限1個月(含)內抵達中國者,不視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