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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教育學生學籍管理,“3+2”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死亡前三年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自治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籍管理實行分類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入學和註冊

第四條按照省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學校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新生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學校應當自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籍檔案。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和專業技能課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信息;

5.在校期間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存檔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學校應當及時將新生基本信息和各年級學生(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註銷、復學、死亡的學生)變動名單錄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新生應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到學校報到,並辦理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應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入學條件的,應當註銷其學籍,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屆新生春秋兩季報名,春季報名截止時間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報名截止時間165438+10月20日。

第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進入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手續。港、澳、臺學生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壹條東、中、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註冊和學籍管理由學生所在學校按所在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註冊。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籍信息註冊學生,不得為同壹學生註冊不同類型高中教育學校,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籍。

第三章學習情況和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人員,基礎學制以1年為主。

學習年限對於采取彈性學習的學生,初中畢業起點或同等學力者,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同等學力者,原則上學習時間為1至3年。

第十三條學校允許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在基本學制基礎上提前或延後畢業。提前畢業壹般不超過1年,滯後畢業壹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學生身份和信息的變化

第十四條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復讀、休學、註銷、復學和退學。采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或退學。

第十五條學生因戶籍、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申請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經轉學學校同意後,向轉學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轉學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地和轉出地學校分別報當地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不滿壹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轉學;暫停期間,不得轉讓。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5年。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學校批準,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實有某項特長或愛好,有利於學生轉專業後就業或長遠發展;

2.有壹定身體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不適合在原專業學習的學生,可轉到我校其他專業學習;

3.復讀或退學的學生,復學時已停止在原專業招生。

已享受免學費政策的農業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跨專業轉專業,原則上在高壹第壹學期結束前;同壹專業轉專業原則上應在二年級第壹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生不允許轉專業。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批準,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因病必須休學的學生,應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學生休學的期限和次數由學校規定。依法休學服兵役的,休學期相當於服役期。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後,學校應及時向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備案。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學校可以退學:

1.停牌期滿後,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牌手續的;

1.停牌期滿後,無特殊情況,兩周內未辦理復牌手續的;

2.連續休學兩年,仍然無法復學;

3.壹學期累計曠課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兩周以上。

第十九條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主管教育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生)信息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信息變更,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學校修改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績效評估

第二十壹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章程參加教學活動。以彈性學習形式進行的學生基礎課教學應符合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教學應符合相應專業的全日制教學要求。

第二十二條學校按照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和考核。以彈性學習形式對學生職業能力的評價,可以以其工作經歷和職業資格證書為依據,相應的學分可以折算或免除相關專業技能課程的考試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品學兼優的學生可自行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參加高中壹年級課程考核,合格者可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課程考試和考核中不及格,學校應提供補考機會,補考人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的延期和復讀是學校規定的。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的情況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考試、考核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工學交替和實習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的文件組織學生實習。實行工學交替的學校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實習和勤工助學交替階段結束後,企業和學校應當完成學生實習鑒定。學校應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和鑒定結果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采取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具有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經歷,學校可酌情減少實習時間或免除實習。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對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為國家、省、市、縣、學校等各級,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公示。

第三十條學校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取決於他們的環境和態度。

學校作出開除學生的決定時,應當報主管教育部門批準。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觀察的學生,經過壹段時間的教育,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並有所改正和進步的,應當撤銷。

第三十壹條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或者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者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程序和機構,受理和處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主管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處理並答復。

第三十二條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信息應存入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被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從學生學籍檔案中刪除。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測評合格;

2.以合格成績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者修滿規定的學分;

3.在職實習或勤工助學交替實習合格。

第三十四條提前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達到畢業條件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的期限內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格式監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學校頒發。采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註明學習形式和學習時間。

第三十六條對考試成績(含實習)仍不合格,達不到復讀要求,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以及在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畢業證書遺失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可以出具畢業證,補發畢業證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書和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使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地填報和更新學生學籍信息。

第四十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頒布的有關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