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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標準對溫州人才的最新政策

繼3版溫州人才40條新政發布後,市住建局、市委人才辦近日制定了溫州人才住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人才住房新政的申請人是在溫州新辦全日制企業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ABCDEF人才,需要滿足相應的社保、住房、租房等相關條件。

新批準的人才租賃補貼將

根據具體情況,A類、BC類、DE類、F類人才按每年5萬元、3萬元、1萬元的標準發放。

。並以申請時的用人單位為主體,各

連續1年申請1次,累計不超過5次。

我們來看看細節↓

第壹,人才租房補貼

(1)申請條件

申請人才租賃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

申請人為在溫州企業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新全日制ABCDEF人才。

2.工作要求

已在溫州市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全日制用工合同,截至申請之日連續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事業單位養老中至少壹項)1年以上。

3.居住條件

(1)申請人工作單位屬於市區(不含洞頭區,下同)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市區無房(含預售商品房,下同),申請人工作單位屬於洞頭區、縣(市)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單位所屬地方無房。

(2)申請人工作單位屬於市區的,應在市區範圍內租房。申請人工作單位屬於洞頭區、縣(市)的,在工作單位所屬地方租房。截至申請之日,已連續租房超過1年。

(3)申請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溫州市政府住房優惠政策。

(二)補貼標準

A類人才壹事壹議,BC、DE、F類人才按每年5萬元、3萬元、1萬元的標準支付,累計期限不超過5年。

申請人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的,獨立審核發證。

(3)申請流程

市級受理範圍為省級高校、科研院所、市直單位、市級稅收主體企業。縣(市、區)接收本轄區內的單位。原則上根據註冊地確定企業的隸屬關系。註冊地與主要納稅地不壹致的,以主要納稅地為準,並以稅務機關的意見為準。

1.個人聲明

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手機登錄“溫州人才之家-租房補貼”或登錄浙江人才之家APP-租房補貼(下載浙江辦APP-搜索“浙江人才之家”-政務服務-人才租房補貼),按照提示填寫信息,並如實上傳以下附件:

1申請人及配偶身份證(護照);

2 .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全日制聘用合同及相應證明材料;

3.截至申請之日,申請人連續繳納社保(職工養老、職工醫療、事業單位養老中至少壹項)1年以上,目前處於參保狀態;

4.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連續且超過1年)及租金轉讓證明材料;

5F1F2F3人才需要上傳畢業證、積分材料、年薪、職稱等相應材料。

2.雇主審計

用人單位通過法人賬號登錄溫州人才之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材料真實準確、信息完整無誤後,將符合初審條件的人員名單在單位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上傳用人單位近6個月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繳納證明,並說明公示無異議,提交至下壹環節。

3.審查和發布

各職能部門登錄審核系統進行資格審核,其中人才辦牽頭審核人才資格,住建部牽頭審核人才資格。各職能部門應於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申請的資格審查。不動產登記、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均基於審核時市大數據服務平臺的反饋信息。合格人員名單經當地住建部門和人才辦確認後進行登記。

住建部門登錄系統即時向準入對象發放租賃補貼,補貼標準以申請時人才資質為準。租房補貼主要由用人單位在申請時申請,每1年申請1次,累計不超過5次。

4.財務擔保

租房補貼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4)溫州市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範圍

溫州政府所謂的優惠住房政策包括:

1政府購房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配偶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購(建)房,包括房改房、集資聯建房、貧困房、經濟適用房(主申請人及配偶享受的除外)、限價商品房、* * *產權房等。申請人及其配偶已申請住房補貼,包括人才住房補貼和高校等單位發放的住房補貼。

2.政府租賃住房的優惠政策

申請人及其配偶已租住公有住房(含已享受政府租金優惠政策的職工宿舍)、公共* * *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型人才住房;申請人已申請壹次性住房貨幣補貼、公共租賃住房補貼、高校等單位發放的租賃補貼,並建立住房公積金補貼賬戶。

申請人離婚或再婚的,原婚姻期間享受的優惠政策納入核查範圍。

第二,人才購買補貼

根據《人[2022]1號《關於大力實施“甌越人才計劃”建設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的40條意見》規定,人才住房補貼實施停止至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在2065438年6月+10月1至20265438年6月+0期間獲得相應人才榮譽並在此期間首次在溫州購房的,按照《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朱雯建發[2019]申請人才住房補貼

第三,政策銜接

(壹)已按照任[2020]1號《關於建設高層次人才生態城市的40條意見》和建發[2065 438]157號《溫州市人才住房補貼政策操作指南》執行且未兌現的租賃補貼,繼續按原政策執行。2022年6月65438+10月1(含)後申請人才租房補貼的,按本細則執行。

(二)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不重復享受優惠政策的原則執行。人才購房補貼、人才租房補貼、人才住房配售、人才住房分配不能在每個申請審批流程完成前同時申報。

1.已經享受人才購房補貼的,不得再申請人才分房、人才分房和人才租房補貼。已享受人才租房補貼的,不得申請分配人才住房,但可申請分配人才住房和購買人才住房補貼。2022年6月65438+10月1前,參保人已認購配售人才住房並簽訂購房合同的,自本細則發布當月起停止發放人才租房補貼。

2.已享受人才住房分配的,不得申請人才租賃補貼和人才住房分配。已經享受人才住房分配的,不得申請人才住房租賃補貼,但可申請人才住房分配和人才住房購買補貼。符合購房補貼條件的人才,自簽訂人才購房補貼協議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租賃人才住房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