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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茶人協會章程

中國茶人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全稱中國茶民友好協會第二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是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省和海外華人從事茶行業、與茶有關和熱愛茶的人士和團體組成的民間組織。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三條中國茶人聯誼會致力於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團結中國茶人,廣泛聯系國內外茶業和茶友,增進友誼與合作,促進茶葉生產、貿易和消費、茶葉科技、文化藝術的發展,振興中國茶業。第四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接受商務部業務主管;受中糧集團委托,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全面負責中國茶人協會;民政部的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茶人協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8號(中糧福臨門大廈)。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與國內外人士和茶團體開展茶方面的友好往來,接待各國各地區茶行業民間組織的友好訪問;(二)開展茶葉產業方針政策的論證和討論,接受政府對茶葉產業政策的調查和有關信息的委托,促進我國茶葉生產和國內外貿易的發展;(三)通過展覽、展銷、專題講座、咨詢和培訓服務,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系和溝通,傳遞和交流國內外茶經濟文化信息,弘揚茶文化,促進茶產業的繁榮和發展;(四)宣傳飲茶與健康,普及飲茶知識,引導茶葉消費;(五)組織編輯出版與茶文化相關的圖書、雜誌、電子出版物和網站,宣傳普及茶文化。建立會員間的信息交流平臺。(六)開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茶人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壹)擁護中國茶人協會章程,願意遵守協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從事茶葉行業的個人會員,包括從事茶葉育種栽培、采制評價、檢驗檢測、生產流通、教育科研的個人會員;與茶產業相關的人員,包括從事茶具開發、茶葉保健、茶文化宣傳和藝術創作的人員;茶葉愛好者,包括廣大茶客和關心、熱愛茶葉事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擁護中國茶人協會章程,願意遵守協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從事茶葉種植、生產、加工、包裝、流通、科研、文化、教學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相關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入會程序如下: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可直接向中國茶人協會提出,也可向中國茶人協會各分會提出);(2)個人或團體成員的介紹;(3)經理事會批準;(4)理事會授權中國茶人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中國茶人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中國茶人協會活動的權利;(三)優先獲得中國茶人協會的服務;(四)對中國茶人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監督權;(5)優先獲得中國茶人協會的信息權;(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中國茶人協會的決議;(二)維護中國茶人協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中國茶人協會交辦的工作;(四)向中國茶人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五)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第十壹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中國茶人協會,並交回會員證;丟失會員卡的會員要寫書面聲明,要求補辦。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中國茶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董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中國茶人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決定終止或者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第十六條中國茶人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中國茶人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個人或團體成員;(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和分支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八)領導中國茶人協會各機構的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制定中國茶人協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十壹)決定會員的獎勵和表彰;(12)代表協會會員對國家有關茶產業和行業的方針、法規、方針、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議,維護行業利益。(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第二十條中國茶人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通訊召開。第二十三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二)熱心茶葉行業,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應為專職,特殊情況經上級同意可以兼職;(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中國茶人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壹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五條中國茶人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第二十六條中國茶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3)代表中國茶人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四)提出其他臨時動議。第二十八條中國茶人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中國茶人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中國茶人協會各部門的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室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中國茶人協會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5)委托副秘書長處理各項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中國茶人聯誼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2)捐贈和贊助;(三)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取得的服務收入;(4)興趣;(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第三十壹條中國茶人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二條中國茶人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三條中國茶人聯誼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第三十四條中國茶人聯誼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自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第三十五條中國茶人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國茶人協會的資產。第三十七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中國茶人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三十九條中國茶人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茶人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第四十壹條終止中國茶人協會的提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第四十二條中國茶人聯誼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三條中國茶民友好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四條中國茶人聯誼會終止後,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09年10月25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茶人協會理事會。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協會管理機構批準之日起生效。

中國茶人協會2009 65438+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