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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上海政策

法律解析:留學回國人員取得的學歷學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壹。

1.在國外大學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國外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1年;如果是中外合作辦學或聯合培養的畢業生,累計出國學習時間壹般不少於半年。

2.在國內“雙壹流”建設高校(中科院直屬及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壹流”建設高校)取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境外高校取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壹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位,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碩士學位;或者去國外大學讀本科,碩士。

3.在國外高水平大學獲得學士學位。

4.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到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學習、做訪問學者1年。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已在國(境)外大學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