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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離婚怎麽處理?

留學生離婚手續按以下方式辦理:同意離婚的,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經過壹段冷靜期,辦理離婚證;如果提起離婚訴訟,帶上結婚證、身份證、起訴書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