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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失信人的子女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1,限制子女出國留學;

2.限制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報考時會被限制正常參加考試;

3.限制孩子上高消費的私立學校;

4.限制孩子找工作。在工作中查詢信用信息時,被發現不可信的孩子會被拒之門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