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條例(試行)》
第三十七條凡違反本協議的行為,如擅自變更留學國別和身份、主動放棄國家留學基金和國家公務留學身份、單方終止協議、未完成留學計劃回國、從事與學習無關的活動、嚴重影響學習、表現極差、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超過3個月(不含)未回國、未完成回國服務期等,均構成全面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留學基金資助的全部費用,並支付30%的違約金。
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後3個月(含)內未回國,構成部分違約。違約人員應賠償留學基金資助的全部費用的20%的違約金。經使領館批準,仍可提供往返機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規定學習期限1個月(含)內抵達中國者,不視為違約。
如果妳不賠償,妳將被起訴
根據《國家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條例(試行)》
第四十壹條違反協議約定的違約行為,由獎學基金委員會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違約賠償。違約方本人或其擔保人(即本協議的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違約人員按協議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全額給予經濟補償,不追究其法律責任。違約人員未按協議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的,將要求其國內擔保人承擔經濟責任。如果違約人員及其擔保人不承擔約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將在國內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壹旦發生違約,特別是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經濟賠償責任,必要時將采取其他輔助手段,如以留學基金委的名義通知外方相關違約事實;公布違約清單等。
3.違反者完成經濟補償後,終止與留學基金委簽訂協議的義務,但國家派出的留學人員身份不變。協議的解決由獎學基金委員會通知使領館、違約人員本人和評選單位。
以上內容參照教育部-國家《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