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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年後申請留學。

符合以下五個基本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可以申請在北京就業落戶。

1.從未在國內辦理過就業分配手續的學生,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工作;或出國前已辦理註銷公職手續的歸國留學人員;

2.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學位);

3.出國留學壹年以上(360天以上);

4.回國後兩年內申請就業。具體時間是指學習、深造、海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證明和護照上的出入境記錄上的學習結束時間;國(境)外工作人員完成學習後,還需提供國(境)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等。);

5.在京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依法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並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提交申請時,合同有效期應不少於6個月,或提供補充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