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創業者創辦的創業組織自註冊之日起應正常經營並依法納稅1年以上,其中農村地區創業者創辦的創業組織需招用3名本市戶籍勞動者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6個月。
創業者及其創辦的創業組織不得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