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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在外地。現在搬回潼南有什麽手續?

第壹步:向當地派出所(潼南區)申請;

第二步:當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第三步: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第四步: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第五步:持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需有合理理由,如結婚、購房等)到遷入地市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遷入;

第六步:戶政部門發放遷移證;

第七步:持《準遷證》回當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具轉移證;

第八步:帶著遷移證和身份證去當地派出所。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壹條應征公民在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應征入伍通知書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給遷移證。

第十二條。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屬後,逮捕機關應當通知其常住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和退役士兵,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該機關出具的釋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