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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養與教育的關系是如何形成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天然的血緣關系,而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公婆關系。《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說明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只有在撫養教育關系形成,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時,才等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具有仿血親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涉及撫養、財產分析、繼承的糾紛中,如何認定他們之間是否存在關系,是案件處理的決定性因素。

但法律對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撫養教育關系成立”沒有具體規定,理論上也有爭議。比如,有學者認為,判斷的標準是繼父母承擔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有學者認為,只要* * *共同生活,繼父母就可以在生活或教育上照顧未成年繼子女,即使不承擔生活費,也可以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撫養與教育關系的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雖然,在現實中,繼父母對子女的學業和事業給予照顧或資助,就像親生父母在自己的子女成年後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壹樣,但繼父母對成年繼子女的這種照顧或幫助並不是法定的撫養,因此不可能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另外,也有人認為成年繼子女實際上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這也可以認為是雙方的關系。但筆者認為,這種理解遠遠超出了法律的範圍。親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成年繼子女事實上贍養繼父母是符合社會道德的。但成年繼子女沒有接受過繼父母的養育教育,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擬任血親的條件。而且此時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撫養、幫助不是法定義務,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壹旦確定,就意味著雙方形成了虛構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贍養義務就變成了法定義務。顯然,這種情況下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會極大挫傷成年繼子女事實上贍養繼父母的積極性。

第二,壹般需要有* * *同居的事實。雖然如前所述,有人認為判斷標準是繼父母支付了繼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費,但筆者認為,僅僅通過支付壹定的金錢而不是共同生活來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生活、學習沒有關心和培養,是不妥當的。養,簡單來說就是“護養”,強調長輩對晚輩的教育和保護。父母養育孩子的目的是讓孩子健康成長。所以撫養和教育的關系壹般需要在繼父母和繼子女的生活中形成。繼父母就像親生父母壹樣,照顧孩子的生活、學習、身體、精神,這才是養育的真諦。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特殊情況使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如子女未成年在國外讀書、繼父母在外地工作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確定撫養與教育之間是否存在關系,就必須註意撫養與捐贈的區別。撫養關系下支付生活費必須是長期持續的承擔子女生活、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數額相對穩定;贈與是壹種偶然的給付行為,給付對象的價值是不確定的。壹般來說,每筆付款都包含壹個特定的意圖。對於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給予繼子女的財產較多,可能超過撫養教育繼子女的費用,也不能認為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第三,養的事實持續的時間足夠長。多長時間沒有統壹的法律規定。中國人民大學的王黎明教授認為應該是五年。但在實踐中,目前不能因為撫養時間短就否定撫養關系的形成,但如果撫養時間短,比如只有1或2年,在確定撫養關系時就要特別慎重,需要考慮具體案例和權利義務。此外,在繼父母、繼子女因子女成年而撫養教育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時間可考慮縮短;如果繼子女未成年,但繼父母與生父母的婚姻關系解除,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應考慮對繼子女進行更長時間的撫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