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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積分落戶政策細則

濟南積分落戶政策細則

濟南的落戶政策有哪些細節?很多用戶不了解濟南的落戶政策細節。下面小編就來介紹壹下濟南的落戶政策細則的內容。感興趣的用戶來簡單看壹下吧!

第章: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進壹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調整完善戶籍政策,根據《省公安廳山東省戶籍管理規定(試行)》(魯工通〔2016〕179號)和國家、省、市現行政策,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公民戶口遷移應當遵循實際居住地、人戶壹致、有條件準入的原則。

第三條公民經常離開居住地到外地居住,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定居條件的,應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四條具有本市以外常住戶口的居民和具有本市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常住戶口的居民遷入本市七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下同),本市七區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區之間遷移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本市市區和市外常住戶口居民,按照縣政府實施細則遷入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

第二章:遷入和優化安置區的條件和程序。

具有本市五區(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下同)行政區域外常住戶口的居民,可按本章相關政策遷入優化落戶區域。優化安置區實施範圍為: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大喬、桑梓店街道除外)、歷城區(王舍人、寶山、郭店、唐冶、港溝、蔡氏、孫村、臨港、姚強、董家、巨野河街道、唐王鎮除外)。其中,長清區和章丘區按照城市遷移政策遷入優化安置區。

存才安身。

第六條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各類駐濟企事業單位引進、聘用、招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可申請人才落戶:

(壹)省、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濟南市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進人才創新的實施意見》認定的國內外人才(A類)、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市級領軍人才(D類)、人才(E類)等高層次高技能人才。

(二)取得博士、碩士學位(含留學歸國人員取得教育部承認的同等學力),或具有副處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三)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工人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四)45周歲以下,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職業資格,簽訂勞動合同並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年,持有居住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國家承認的研究生學歷或學士學位(含留學回國並取得同等學歷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全日制大專或中專學歷的人員(含在職業院校和教育部留學回國並取得同等學歷的人員),分別在本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1年和2年,簽訂勞動合同並取得居住證,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七)受到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或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壹、二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獎的人員,或近三年在本省壹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三等獎或在本市壹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得二等獎的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七條符合上述人才落戶條件之壹的,應當填寫以下申請材料:

(a)申請人的申請;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隨遷配偶、子女需同時提交上述材料,其中符合條件、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提交子女未婚聲明,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三)申請人的居住證(限於第六條第四款、第六款),人社部門出具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納證明(限於第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四)申請人的學歷、學位或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獲獎證書、高層次人才認定證書等文件;

(五)申請人的就業(聘用)證明,或任職文件,或聘用、招聘合同;

(六)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驗收證明(需提供單位意見及落戶明細)。

第八條符合人才落戶條件,工作單位為外國企業駐濟辦事機構的,除完成上述手續外,還需出具該經濟註冊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依法持有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的從事二、三產業的人員,不再提供勞動合同,可憑營業執照和完稅證明辦理。

第九條符合人才落戶條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單位集體戶、就業所在地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社區集體戶落戶。配偶及隨遷子女需要在經濟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二節居住、就業和定居

第十條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年,有合法住宅房產(含住宅公寓)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可申請共同落戶。

每套住宅房產(含住宅公寓)自落戶之日起兩年內只能享受壹次居住就業落戶政策。

配偶壹方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另壹方擁有房產的,需要全家搬家。該房屋產權屬於* * *。如果全部是外地常住人口,按照居住、就業相關條件允許其中1人在經濟上落戶,其他* * *人需要出具同意其落戶的證明;業主壹方為濟南市常住戶口,另壹方為外地常住戶口的,不再按居住和就業政策安置。

第十壹條符合上述居住和就業條件的人員,應當填寫以下申請材料:

(a)申請人的申請;

(2)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證明;

(四)財產權屬證明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明。

第三節保單結算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本人及其隨行配偶和按照國家規定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動(含就業)的未成年子女,可按下列程序落戶:

(壹)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及隨遷子女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調動函或通知或行政介紹信,以及人員調動登記表;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驗收證明(需提供單位意見及落戶明細)。

第十三條在辦理畢業生送、接收手續時,落實就業單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技工學校的外籍畢業生,可按以下程序辦理落戶:

(1)畢業證書;

(2)就業登記卡;

(三)戶口遷移證明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或戶口簿;

(四)單位驗收證明(其中單位集體戶需註明單位意見和結算明細);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限於本人或父母或配偶的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

對沒有單位集體戶且本人沒有房屋產權或使用權的,可按規定依次在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和社區集體戶落戶。

第十四條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畢業生就業或失業,可憑下列手續在現家庭居住地或就業地落戶:

(1)畢業證書;

(2)就業登記卡;

(3)戶籍證明或集體戶口登記卡、戶口簿(戶籍檔案未記載親屬關系的,需同時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四)單位驗收證明(限就業,單位集體戶需註明單位意見和結算明細)。

外國留學生上學期間,父母的戶籍參照本條辦理。

第十五條本市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遷入父母戶籍所在地:

(壹)將戶口遷入省外院校,在校期間或畢業後出國留學,回國定居原籍的,有就業報到證的,辦理畢業生落戶手續;沒有就業報到證的,原學校出具不派遣證明,妳可以持畢業證和戶籍證明,按子女投靠父母的程序和手續辦理,不考慮婚姻狀況。

(二)被派遣到外地就業的,在改派期滿後依法與就業單位辦理了終止手續,但未在原就業地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籍證明、原就業登記證、單位終止證明和子女投靠父母的手續,辦理子女隨父母落戶的手續和手續,不考慮婚姻狀況。

(三)已被派往外地就業,但尚未落戶的,可憑畢業證、戶籍證明、原就業報到證、所在單位或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按子女投靠父母的程序和手續辦理,不分婚姻狀況。

第十六條外地畢業生(含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隨配偶或就業地落戶:

(壹)畢業後未落戶或戶口仍在高校空置,現與我市常住人口結婚,符合夫妻投靠落戶政策的。可憑畢業證、戶籍證明、就業登記證和夫妻雙方按夫妻投靠程序辦理落戶投靠手續,派遣不限。其中,在經濟類院校為空戶口的,可直接從學校戶口所在地遷入其避難地。

(二)已被派往我市城鎮單位就業,但未落戶,辭職到其他單位就業的,由現申請人出具錄用證明和勞動合同,並提供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可按畢業生落戶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普通高等學校因轉學、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學生。,並申請將戶口遷入轉學學校或回父母現戶口所在地(限於退學、開除學籍),可按以下不同情況辦理。

(壹)轉讓,需要提交:

1,省高教廳正式轉學批準文件;

2.轉校領取證書;

3、戶口遷移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二)休學或被學校開除的,需提交:

1,學校批準退學、開除的文件或證明;

2、戶口遷移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3.父母的戶口本;

4、親屬關系證明(戶籍檔案已有記載的不再提供)。

第十八條普通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在我市招收新生,入學時可憑以下手續將戶口遷入學校學生集體戶:

(壹)加蓋省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專用章或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技工學校招生專用章;

(二)已在學校落戶的學生情況說明;

(3)錄取通知書;

(四)戶口遷移證明或常住人口登記卡或集體戶口登記卡。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省市政策由安置部門接收的退伍義務兵和士官,可以按下列程序在入伍前其戶籍所在地或安置地落戶。

(壹)入伍前在戶籍所在地落戶的:

1,接收安置復員士官通知書(僅限士官)和復員退伍軍人介紹信;

2.退伍士官證書或退伍士兵證書;

3.戶口本(限戶口本)。

(二)搬遷的,除補辦上述第壹款手續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相應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落戶的中標通知書(限在濟南工作的集體戶);

3、結婚證(限夫妻壹方經濟落戶);

4.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如果父母戶口在服務期內遷入本市)。

接收地公安機關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應當對入伍前的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實,並附核實記錄。

第二十條經市軍辦接收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按下列程序落戶:

(壹)《軍隊轉業幹部家書》;

(二)軍官轉業證明;

(三)居民身份證;

(四)接收單位出具的註明具體居住地的確認書(居住地須經公安局核實);

(5)戶口簿和結婚證(夫妻壹方在經濟上已落戶的,或配偶或子女隨遷的,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接收地公安機關在辦理上述人員落戶時,應當對入伍前的戶口註銷情況進行核實,並附核實記錄。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離退休(退職)幹部安置管理部門接收安置的軍隊、地方離退休幹部(士官),以及符合安置條件的配偶、子女,可按下列程序辦理落戶:

(a)申請人的申請;

(2)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配偶、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3)申請人的離婚(撤回)證明;

(四)縣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安置行政部門出具的相應證明材料;

(5)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二條。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連級以上幹部(含壹級文員、專業技能十二級、體育八級)和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按下列程序落戶:

(壹)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的軍隊幹部家屬戶口遷移審批表;

(二)任命令、軍官證或中士證;

(3)被贍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4)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經濟發展戶籍證明函。

第二十三條本市人員恢復戶籍,無戶口登記的,按國務院[2015]96號、魯政辦[2016]10號、魯工通[2016]73號、魯工通[2016]執行。

第二十四條下列回國(境)定居人員,在定居證明有效期內,可以在擬定居地定居。

(壹)原內地居民在港澳定居後申請獲準在內地定居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申請書、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原內地居民獲準在港澳定居通知書。

(二)允許來大陸定居的臺灣省居民,需提交申請人的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省居民居住證。

(3)允許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本人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華僑回國定居證明、回國使用的中國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第二十五條被授予中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和被授予中國公民身份的人,在打算定居時,應當提交申請人的申請、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和公安部批準入籍或者恢復國籍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遷出本市市區的外地(含三縣)退休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本市市區有合法房產並取得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在公安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找到本市市區遷出證明後,可申請回原居住地。

第四節進口項目結算

第二十七條經市政府批準,境內外大型公司、發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制造業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的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中央、省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已落戶人員,按照相關審批意見和證明材料落戶。

第五節親屬避難和定居

第二十八條外地居民和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可以登記結婚,可以隨時申請夫妻投靠落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其中,經濟上已申請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請夫妻投靠,婚姻存續期必須為1年。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壹)被信任人的申請書(須經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雙方簽字);

(2)被收容人和被收容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子女隨遷的同時提交上述材料,戶口簿未記載父母子女關系的提交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未婚聲明(限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九條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未婚子女隨父母自願的,可以申請子女隨父母避難。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壹)被投靠人的申請書(成年未婚子女需簽字確認);

(二)避難者、避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孩子的《出生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五)根據不同情況壹並提交下列文件:

1,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或非婚生育說明;

2.本人聲明未婚(僅針對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

第三十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不論身邊有無子女,允許前來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在經濟上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義辦理其他子女在外地的後續或串聯遷移。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壹)被信任人的申請書(須經被信任人和被信任人雙方簽字);

(二)避難者、避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壹條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以來幫助祖父母。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a)避難所的申請;

(二)避難者、避難者的戶口簿、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父母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

第三十二條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其他法規、政策收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來經濟上投靠收養人。符合條件的,可通過以下程序解決:

(壹)收養人的申請;

(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事實收養證明。

第三十三條已投靠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集體戶口或其他集體戶口的人員,其常住戶口在外地的親屬可不按投靠條件遷入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