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留學機構 -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或者經營者向消費者作出承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承諾履行,但約定或者承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在經營宣傳和促銷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或者設置消費陷阱,欺騙消費者。

經營者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所作的宣傳聲明應當與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相壹致。

第十四條經營者擬定的格式合同、商業廣告、店堂告示、服務指南、購物憑證和網頁,含有下列內容的無效:

(壹)增加消費者的義務或者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義務;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依法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要求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選擇調解、申訴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糾紛的權利;

(五)減輕或者免除其因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六)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依法懸掛營業執照和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舉辦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場地和櫃臺的提供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督促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展商、場地和櫃臺的使用者懸掛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證件。

經營者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告知消費者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營業執照號碼、購買條件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服務項目或者附加其他條件。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金額,不得以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用途等為由拒絕履行法定義務。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為結算標準,並保證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計入商品凈含量,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量結果進行復檢。

第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價簽齊全,價簽內容真實準確。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強行加價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發票,並對需要保修的商品提供保修憑證,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收據、保修證書等。不得用發票代替。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其經營場所、服務設施、店鋪裝修和商品陳列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采取相應的防範措施。

經營者在經營場所采取的安全監控措施不得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

第二十壹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時有效告知消費者,召回商品或者對已經提供的服務采取補救措施。

商品召回或者服務恢復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或者其他責任。

商品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更換或者退貨責任,不得收取折舊等費用。

經營者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經營者沒有相同型號規格商品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經營者不得收取折舊費等費用。

經營者承擔退款責任的,應當壹次性退還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約定,滿足消費者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前款所稱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包括下列情形:

(壹)經營者自收到消費者要求履行義務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消費者協會處理爭議的通知之日起5日內未作答復的;

(二)經營者承諾履行義務後五日內或者在消費者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義務的;

(三)經營者逾期不履行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消費者協會作出的調解協議的。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以促銷方式提供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的,應當保證質量,並不免除修理、更換、重作、補足商品數量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

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工作單位、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家庭相關信息或者用於其他用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從事供電、供水、供氣、通信、郵政、有線電視、城市公共交通、殯葬等公用事業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當符合雙方的約定。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依法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公示的項目和標準收費,不得強制收取預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經營者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並不得強行收費。

經營者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經法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對計量器具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驗和維護。

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在其指定的經營場所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因使用不合格藥品、不合格醫療器械或者違反醫療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技術規範損害患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給患者服用與診療無直接關系的藥品或者進行無直接關系的檢查、化驗。

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照依法批準的標準收費,並向患者出具詳細收費項目、標準和金額的清單、收據或者發票。不得自立、分解項目收費或提高收費標準,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患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障患者接受醫療服務的知情權和隱私權。為患者或者其直系親屬、監護人查閱、復制處方箋、住院記錄、醫囑、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提供便利;未經患者或其直系親屬或監護人同意,不得透露患者的病情。

第二十八條美容、美發、保健經營者應當使用規範的服務用品,保證服務安全和質量,並事先向消費者明示或者約定美容、美發、保健效果,告知消費者註意事項。達不到約定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重做或者退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等不良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有毒、有害、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有毒有害物質不得用於食品保鮮、拋光、著色、煙熏等加工和包裝。

從事餐飲娛樂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服務;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和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條商品房經營者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明示商品房的確切地址、建築結構、建築面積、套內面積與分攤建築面積、裝修標準、外部環境、公共設施、計價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產權辦理等內容。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

(二)交付商品房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三)使用建築和裝修材料造成室內環境汙染指標嚴重超標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未經買受人同意將房屋抵押或出售給第三人,或隱瞞已出售房屋已抵押或出售的事實,再次出售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消費者要求退房的,應當退房:

(壹)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導致質量、面積、結構、朝向、樓層、交付時間等發生變化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二)商品房外部環境及其他配套設施與經營者承諾不符的;

(3)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為買受人辦妥房屋及土地權屬手續。

經營者應當履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房屋維修義務。保修期內,房屋出現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賠償損失的責任,但因消費者裝修不當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住宅裝修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書面約定裝修項目、標準、價格、數量、質量、期限等內容,並保證裝修質量和按時完成。經營者提供裝飾材料的,其名稱、規格、等級、價格、數量等。對裝飾材料的選擇應當有書面約定,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強制性標準。沒有強制性標準的,應符合雙方的約定。

經營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返工的,應當在新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返工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經營者應當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接受住宅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不得損害業主利益。業主大會有權按照規定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從事非公益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中如實告知課程設置、師資狀況、學習培訓場所、教學設施、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自受教育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退學之日起10日內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不具備法定資格招收受教育者的;

(二)在招生簡章和廣告中作虛假宣傳的;

(三)以保證就業等虛構承諾引誘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

(四)安排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從事教學活動;

(五)不提供能夠保障人身安全、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場所、教學設備和設施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終止學業的。

經營者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的,應當自受教育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退學之日起10日內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受教育者或者其監護人不要求退學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從事保險業的經營者應當向投保人如實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

經營者和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活動中不得進行脅迫、欺詐、隱瞞或者誘導。

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十五條從事旅遊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簽訂旅遊合同,約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合同約定的日程、分級標準和價格提供服務,不得降低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誤導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轉讓或者加入旅遊團,不得變更遊覽路線、旅遊時間、景點、交通工具、住宿等級、收費標準等內容。合同約定,或者增減服務項目或者降低服務標準。

第三十六條從事公路客運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標準收取費用,並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車型運送消費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繞道、變更線路、中途停車或更換車輛。不得超載、中途加價、中途甩客。

從事航空、鐵路、水路運輸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告知消費者,對不按時離站或者不按時到達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七條從事修理修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提供服務,按時交付貨物,保證質量。提供服務時,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的零配件、材料、價格、期限等條件,經消費者同意出具證明,載明加工或者修理商品的名稱、數量、項目、費用、交付日期等內容後,方可進行修理加工。

經營者不得偷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更換零部件,不得虛假列出維修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

經營者應當對修理後的部件進行維修,保修期不得少於30日;經營者承諾保修期超過30日的,從其約定。保修期從商品修好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從事洗染業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洗染質量、方式、價格、期限和具體要求提供服務,並可以書面約定洗染產品的價值和賠償標準。以防丟失、損壞、錯染、汙染、變形等。對洗染材料,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從事攝影、沖印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格和時間提供服務,將全部照片、底片和資料交付消費者。拍攝、沖洗的照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做。

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膠卷、底片毀損、滅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沖印費用,並按照毀損、滅失的膠卷、底片價格的10倍賠償。

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資料毀損、滅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印刷制作費用,並按照印刷制作費用的3至5倍進行賠償。

消費者與經營者事先就具有特殊價值的膠片、底片、數據資料的印制達成協議的,保價費不超過保價額的1%;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四十條人才、勞務、婚姻、留學、住房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約定服務內容、費用、違約責任等。,不得向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從事中介服務,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超出約定的費用。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退還服務費,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壹條從事驚險娛樂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必要的救援設施和人員,並制定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