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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學醫的巴基斯坦學生畢業後想留在中國行醫。他們需要辦理哪些證書和考試?

在中國學醫的巴基斯坦學生畢業後想留在中國行醫。所需的文件和考試如下:

1.行政許可名稱:外國人入境就業證(企業聘用外國人就業證)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規定(勞動部第29號令[1996])

許可費依據:本項目免費。

證照審核總時限:就業證10個工作日;申請就業許可5個工作日。

許可程序:

壹.應用

(1)申請條件

在京就業的外國人和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國際組織、國內個體經濟組織和公民個人除外)。

(2)申請條件的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三十四條。

(3)應用方法

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憑介紹信和本人工作證(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攜帶申請材料到現場。

(四)申請材料和申請示範文本(可以查看專門欄目——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欄目並下載申請表)

1.申請就業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外資企業還需提供企業設立批準證書復印件)、公司章程及合資合同(合資或合作企業)復印件;

(2)聘用外國人原因報告(詳細說明聘用原因、職位及用人單位蓋章);

(3)聘用意向書(副總裁以上職位需同時提供企業董事會決議);

(4)該外國人的中文簡歷及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專業技能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護照復印件(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5)醫療機構最近出具的外國人健康證明復印件;

(6)填寫《外國人就業申請表》(申請人蓋章),並在表格上貼壹張近期二寸證件照。

註:境內公司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直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聘用外籍人員,並攜帶本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就業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國人就業證(原件);

(2)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外國人健康證明;

(3)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與受聘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4)有效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5)外國人就業登記表(申請人蓋章),近期二寸證件照兩張。

3.申請就業證延期,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就業證延期申請應當在就業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辦理。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有效護照(原件);

(3)外國人就業證原件;

(4)就業延期申請表(加蓋用人單位全稱)和證件近期二寸照片。

申請就業證延期需要3個工作日;就業證附頁用光的,必須帶證件近期兩寸照片。

(5)提示強調: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接受

(1)驗收標準(條件)

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驗收依據(條件)標準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

(三)接受職務

1,市就業中心壹樓服務大廳;

2.中關村科技園區服務中心外國人服務窗口。

(4)工作職責

1,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材料不齊壹次性告知並制作相關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說明理由並制作相關憑證;

3、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五)承諾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三。回顧

審查標準

1,對雇主雇用外國人的要求

外國人就業的崗位應當是技術和管理水平先進、有特殊需要的合適人選和中國暫時空缺的崗位,且不違反國家規定。即:第壹,行業系統內沒有適合這個崗位的人;二是勞動力市場招不到的合適的人。

2、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國內醫療機構出具的近期健康證明);

(二)具有與其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驗;

(3)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用人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可以代替護照的國際旅行證件。

3.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4、根據北京勞動力市場的供求狀況,審核用工數量。

㈡審查的基礎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條例》第三、六、七、十壹、十二、十三條;《涉外勞動力市場管理手冊》第四部分,第1章,第4條,第5款。

(三)審查崗位

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經理、主管主任。

(四)崗位職權

經辦人員:審查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在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考核不合格者,提交主管領導。

主管領導:對不合格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根據經辦人員的意見提出審核意見。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法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理由。

(五)審查期限

受理之日起10天內就業許可;就業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可延期10天。

四。決定

(1)審批標準

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審查崗位和職權

經辦人員:材料合格的,按時限作出行政許可。

主管領導:材料未通過審查的,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批結論及送達

決定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審批交付期限

通知經理在批準之日起10天內領取。

動詞 (verb的縮寫)更改許可內容的程序要求

(壹)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因故不能來京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將就業證交回市就業中心,並說明理由。

(二)外國人就業期滿終止就業關系、就業期間終止就業關系、就業期間變更用人單位或者到外省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辭職後十日內交回外國人就業證。逾期不收回就業證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辭職後十日內書面報告市就業中心。

(三)外地人在就業期間,在本市變更用人單位或者從外地遷入本市工作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辦理解除就業關系手續後10日內,持原單位的辭職證明或者在外地工作的當地發證部門出具的就業證、註銷證明等相關手續重新申請就業。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六、監督檢查舉報電話:

許可事項政策咨詢電話:12333。

舉報被許可人違法行為:63044923

作出行政許可的機關的電話是63167724。

職業道德監督舉報電話:12333

公告查詢網站:www.bjld.gov.cn

七、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壹)《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五章。

(2)日常監督管理。

(3)舉報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