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濟出納的財產,如房屋、企業等,是擔保人經濟實力的具體體現。但有關部門只是將此作為審查經濟擔保人資格的參考,而不是作為主要依據。因為財產轉化為現金還有壹個復雜的過程,而房屋、企業等財產可以由個人通過貸款機構和銀行申請貸款或分期付款來維持,所以這個財產屬於經濟擔保人,但不完全歸擔保人所有。因此,經濟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直接向留學生提供經濟擔保並不容易。
經濟擔保人的幾種經濟擔保方式
(1)臺灣省居民作為經濟擔保。臺灣省居民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完成經濟互助保障:
1)經濟擔保人將臺幣兌換成硬通貨後,直接將自費留學所需的學費、課本費、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寄到國外學校。國外學校收到錢後會發收據,美國移民擔保人可以憑收據辦理經濟擔保公證手續。公證書應當確認經濟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的關系。
2)保證人可將臺幣兌換成國際貨幣,匯至留學生自費選擇的留學國家銀行,並可以保證人名義或被保險人名義開戶。憑銀行存款證明,他可以去律師事務所辦理經濟擔保公證。
3)經濟擔保人將兌換的硬通貨存入跨國銀行,可憑銀行的存款證明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公證。
(2)國內擔保人申請經濟擔保。國內擔保人必須出具經濟擔保書和銀行出具的銀行存款證明。在國外申請護照時,申請人必須向負責批準簽發護照的機關提供擔保人在銀行的外匯存款和資金數額以及證明外匯來源合法性的材料。還需要提供證明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的材料,提交支付國外學校學費和生活費的收據。
經濟擔保人的責任
壹般來說,經濟擔保人的責任主要是為自費留學生提供經濟擔保。但是,經濟擔保人有時也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保證人要清楚地認識到,壹旦出具經濟保證,出具個人外匯存款證明和銀行外匯資金證明,到公證處辦理公證簽字手續,就要在經濟上、道德上、法律上履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