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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定居國外的為什麽不註銷戶口?

關於境外居民註銷戶口:

條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這是201年7月13日實施的,共八章,涉及中國公民的第二章“中國公民出入境”很短,只有12條。它們都不涉及註銷已在國外定居的人的國內賬戶。剩下的長篇都是外國人來中國。

條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這是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於1994年7月5日頒布實施的壹部舊法。已經發布實施了24年。這些規定大部分當時確實執行了,現在早已成為歷史。

比如文件規定,公民因私出境申請護照,還需要“提交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出國留學,須提交學校錄取通知書和必要的經濟擔保證明;出境旅遊須提交旅遊所需外匯費用證明。

但《條例二》對定居國外的人員回國確實有很多明確的規定。例如,第七條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應當在辦理完該國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後,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或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登記暫住戶口,回來後憑護照恢復常住戶口。又如,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登記的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等機構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在親友家中居住的,應當在24小時內(農村在72小時內)由本人或者親友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但這裏所說的註銷戶口是指出境前註銷戶口。短期回國後,要求辦理暫住登記。對於目前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居民是否以及如何註銷戶口,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正如@警民直通車-上海的“政策解讀”所說,“尚未制定”。也就是說,第三條規定目前並不存在。請註意,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雖然只有壹字之差,但不是壹回事。

可以看出,在@警-民直通車-上海引用的三部法規中,前兩部並沒有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提供法律依據。第三定律目前並不存在。

因此,所謂“1年5月起施行的新規第四十六條,在原規定基礎上細化了操作程序”的說法,並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目前我們不得不宣布,“現階段,上海公安機關暫不註銷已在國外定居人員的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