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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天津戶口需要什麽條件?

轉天津戶口的要求

(壹)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在本市同壹地區之間申請將戶口遷移到現居住地的;

(三)符合本市同壹地區之間戶籍遷移政策規定的;

(四)本市同壹地區之間的戶籍遷移,是指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的戶籍遷移,以及兩區三縣之間的戶籍遷移。

二、戶口遷移所需的程序

(壹)移民戶口簿、身份證、戶口本的遷移書面申請;

(二)遷入地址的房屋產權證明及復印件。屬於商品房、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憑《天津市房產證》或購房合同;屬於公有住房、企業住房和廉租住房(經濟租賃住房)的,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屬於投靠的,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其中包括:

壹、對屬於夫妻投靠的,仍需依靠“結婚證”;

b、屬於父母子女間的投靠,還應憑《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明材料;屬於(外)祖父母和(外)孫子女的,需憑祖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和子女與孫子女關系證明;

c、涉及中小學入學遷移或投靠的,應重點審查房產證件和親屬關系證明;

d、對投靠親友或空賬的,應嚴格控制。確有困難且理由充分的,需憑當地派出所出具的“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 .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