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陸法系在繼承立法中直接規定了特別份額制度,分為兩大立法體系,即法國體系和德國體系。
在法國制度的國家,遺囑自由受到“特別假”的嚴格限制,違反特別假規定的遺囑無效。特假的規定表明,遺囑自由受到特假的嚴格限制,違反特假規定的遺囑無效。根據法國民法典,遺囑人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壹般來說,被繼承人的遺產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由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另壹部分是被繼承人不能自由處分的,後者是“特別份額”,由法律賦予法定繼承人,不能通過遺囑剝奪。根據法國民法典第9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只留下壹個合法子女的,其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得超過全部遺產的壹半;留下兩個合法子女的,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超過全部遺產的1/3;留下三個以上合法子女的,其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超過全部遺產的1/4。根據法國民法典第915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且無直系親屬,但父母健在,其生前對遺產的處分權僅為遺產總額的1/2。如果父系和母系只有直系親屬,遺囑人只能處分遺產總額的3/4。但是,應該指出,法國不為配偶保留特別的副本。
《德國民法典》簡明扼要地規定了特別保留。與法國相比,首先,特權的主體更廣,德國的特權主體包括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其次,德國特留份的份額確定為全部遺產的壹半。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也有類似規定。
綜上所述,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主要國家的繼承立法都確認了特別保留制度,只是各國道德觀念和傳統習慣的差異,在特別保留人的範圍和享有的份額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