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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保留制度在各國立法中的具體做法

(1)在英美法系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特準復制”制度,但其司法判例和相關成文法中包含了特準復制制度的內容。英國壹直主張絕對的意誌自由,然後到了20世紀,隨著固有法中父權制和夫權地位的逐漸下降,父母以意誌自由損害繼承人利益的情況也相應增多。為了限制這種現象,英國1938+03年7月的《家庭贍養條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當贍養其配偶、未婚女子、未成年男子或者其他無行為能力的男子。這說明英國法律中的意誌自由已經從絕對自由轉變為相對自由。在美國,所有適用美國統壹繼承法的州都賦予繼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獨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基地特別部分、財產豁免和家庭特別部分的權利。此外,壹些州還頒布了壹些間接限制遺囑自由的法律。比如,對於遺囑繼承人,法律規定了遺囑人剝奪其繼承權的理由;後代的繼承權要求立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中說明剝奪繼承權的原因;有些州仍然保留寡婦的遺產或鰥夫的遺產制度,即配偶壹方死亡後,另壹方可以在另壹方的不動產中享有1/2或1/3的遺產,這種保護配偶的權利不能被遺囑剝奪。

(2)大陸法系在繼承立法中直接規定了特別份額制度,分為兩大立法體系,即法國體系和德國體系。

在法國制度的國家,遺囑自由受到“特別假”的嚴格限制,違反特別假規定的遺囑無效。特假的規定表明,遺囑自由受到特假的嚴格限制,違反特假規定的遺囑無效。根據法國民法典,遺囑人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壹般來說,被繼承人的遺產分為兩部分,壹部分由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另壹部分是被繼承人不能自由處分的,後者是“特別份額”,由法律賦予法定繼承人,不能通過遺囑剝奪。根據法國民法典第9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只留下壹個合法子女的,其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得超過全部遺產的壹半;留下兩個合法子女的,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超過全部遺產的1/3;留下三個以上合法子女的,其生前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不超過全部遺產的1/4。根據法國民法典第915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死亡且無直系親屬,但父母健在,其生前對遺產的處分權僅為遺產總額的1/2。如果父系和母系只有直系親屬,遺囑人只能處分遺產總額的3/4。但是,應該指出,法國不為配偶保留特別的副本。

《德國民法典》簡明扼要地規定了特別保留。與法國相比,首先,特權的主體更廣,德國的特權主體包括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父母、配偶;其次,德國特留份的份額確定為全部遺產的壹半。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也有類似規定。

綜上所述,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主要國家的繼承立法都確認了特別保留制度,只是各國道德觀念和傳統習慣的差異,在特別保留人的範圍和享有的份額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