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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大學生創業

第壹條自2000年底起,蘇州新區區財政每年按可用財力的3%設立科技發展基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科技創新,作為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貼息和補助;引導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如軟件產業)和重點項目;介紹庭院、大學、科研機構;引進高科技人才,加大對科技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具體由科技局會同財政局實施。

第二條充分發揮風險投資公司在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投資和投融資保障功能,加快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進程。

第三條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軟件企業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所得,自認定之日起5年內由財政按規定予以征收和返還;未來五年,按規定由財政報銷50%。企業轉讓高新技術成果、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四條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取當年銷售額的5%以上作為技術開發費用。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以及購置關鍵設備和檢測儀器發生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額。

第五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外購買先進技術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按法定有效期或受益期攤銷到管理費用中。

第六條積極鼓勵軟件產品出口,軟件企業生產委托出口的自營軟件產品,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出口軟件產品的價值應當根據出口合同確定。

第七條在國家、省、市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開發產品(含軟件產品)時,企業可自行決定其開發人員的工資水平,不受工資總額的限制,可全額計入成本。

第八條入駐孵化基地(蘇州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蘇州國際企業孵化器、蘇州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科技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所得,自首次銷售之日起3年內由財政按規定返還。潛伏期原則上為三年。

第九條對從孵化基地畢業並在新區發展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給予資金支持。企業所得稅享受“兩免三減”優惠,由財政按規定返還。對實際上繳的營業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通過財政渠道第壹年返還80%,第二年返還50%,第三年返還20%。

第十條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和商標可以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其價值可以占註冊資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高新技術成果、專有技術、專利、商標等作為無形資產參與項目投資的價值,應當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或者經全體投資者同意並出具書面咨詢意見,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壹條入駐孵化基地的科技企業:留學人員1萬美元可註冊企業;擁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61000美元以上(含61000美元)可註冊;留學生既可以註冊外資企業,也可以註冊內資企業。資本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內資企業,可以註冊為獨立法人企業。

第十二條入駐軟件園的軟件R&D企業、R&D及國內外著名院所創辦的工程中心、留學人員在孵化基地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租用的R&D辦公用房,第壹年免租,第二年按市場價減半征收。孵化基地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在蘇州新區租用生產辦公用房之日起,兩年內給予市場價50%的優惠。

第十三條國內外著名院所創辦的R&D中心、工程中心,孵化基地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在新區購買生產性辦公樓,按成本價的20%出售;蘇州新區租賃土地市場價50%優惠。

第十四條入駐軟件園、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業,可通過蘇州新區軟件園、孵化基地專門設立的局域網免費上網,免收三年網絡服務費。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著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蘇州新區建立R&D中心、工程中心、中試基地和高新技術企業,蘇州新區將從每年的科技發展基金中提供專項資金進行支持。已建立的R&D、工程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政策。

第十六條設立蘇州新區人才發展基金,幫助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人才,幫助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主要實施者解決特殊困難;對在科技成果轉化和人才引進單位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給予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七條在新區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中表現突出的,不受學歷、資歷和崗位條件的限制,破例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八條從外省市來蘇從事高新技術成果項目轉化和科技創新的具有本科或中級職稱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蘇州戶籍指標,並允許其戶糧關系遷入,免交城建費;優先考慮他們的孩子在該地區的重點學校就讀。

第十九條凡來蘇州新區從事科技成果或重大課題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生產的科技人員和留學人員,購買自有住房,按成本價八折出售;如果把自己在蘇州新區的房產作為自己的房子出租,三年內按市場價打五折。

第二十條享受本意見規定的財政補貼的企業,減免或補貼資金的60%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40%專項用於研究開發。

第二十壹條凡在新區租房、購房、用地享受減免、優惠,中途改變租房、購房、用地用途或轉租的,必須全額補足減免額。

第二十二條原屬公共法人的科研機構,轉制為企業法人並在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可享受本意見所述相關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合資或獨資設立的工程或技術R&D中心和軟件企業,除享受國家有關規定外,還可享受本意見所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