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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2個。

(1)辦公室(信訪工作科)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金融、政務公開、督查和調查、安全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㈡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

(3)法規研究科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承擔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普法宣傳。

(4)規劃、財務和資金監督科

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實施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5)就業促進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促進就業政策,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落實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落實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實施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制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國家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落實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㈥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實施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人員調配辦法,承擔特殊需求人員的選拔和調配;按規定承擔市屬、中央、省屬駐浦單位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的調配、錄(聘)用工作;按要求承擔高校畢業生的接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出國(境)人員評審政策,承擔直屬常駐國(境)人員的評審工作。

(七)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濮陽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市屬和中央、省屬駐浦單位接收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對部分企業實行解困穩軍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資金;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和市屬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㈧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法規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範性文件;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實施國家和省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貫徹國家和省的職業技能鑒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9)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制定吸引國外專家和留學生來浦工作或定居(回國)的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本市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的管理;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提高退休待遇的審批;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能考核和崗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落實國家和省級事業單位從國(境)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政策;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壹)農民工工作部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農民工的政策,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合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勞資關系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及時發布企業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國家關於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三)工資和福利科

貫徹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退休政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區附加津貼、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福利待遇和工資統壹發放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相關福利待遇的調整變動和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享受特殊(重大)貢獻福利的審核;負責全市農林水壹線科技人員浮動和固定工資的審批;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四)引進智力辦公室(濮陽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計劃並監督實施;管理來浦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辦理來浦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作證和證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國外智力項目的實施、成果評估、示範和推廣;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15)養恤金保險科

落實國家和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辭職的審批。

(十六)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執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實施預防、調控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省級政策;在省域經濟結構調整中落實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七)醫療保險科

貫徹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實施細則;落實省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落實省內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支付範圍等相關政策;貫徹落實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嚴重慢性病的鑒定;落實全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離休幹部醫療保障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處(濮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制定全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執行全省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鑒定的重大問題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科

落實國家和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負責審查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措施並監督實施。

(20)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實施全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負責勞動人事仲裁員的管理和培訓;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勞動保障監察部門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22)所有權劃分

職稱綜合管理;根據省有關政策,制定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審核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比例;負責中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制定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聘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專業(執行)資格的管理和證書的驗證。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