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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人定居寧夏的政策

內地人落戶寧夏的政策如下:

1.遷出本市的外省人員,可在子女戶籍所在地同時或先後落戶。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或者具有國民教育同等學歷的人員和留學回國人員,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為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應稅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平均工資收入水平的,可以落戶。

2.外省人在本市移民,配偶在外省市結婚登記達到10年。全國各地高校的學生都可以遷入這個城市定居。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和最低年度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三年在本市就業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落戶。

3、因其他原因到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戶口人員死亡,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在生育子女時落戶戶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