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程序
1.申請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申請表》,並提交所需材料。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將《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證書報教育部審批。
3、教育部依照《行政許可法》和《教育行政許可實施規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送達申請人。
二、審批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者教育服務機構。
2.申請人應當有至少5名熟悉本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人員構成應當包括具有外語、法律、會計、文秘等專業資格的人員,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3.申請人與國外教育機構建立了穩定的合作交流關系。
4、申請人有補償中介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所必需的資金,金額不少於50萬元。
5.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為在中國有永久住所的中國公眾人物。
第三,提交材料
1.自費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書。
3、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員簡歷及相關證明。
4.與國外高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直接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費留學合作意向書或協議(中外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方簽署方法人資格證明。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證明或驗資報告。
6.公司章程。
7.擬開展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計劃和可行性報告。
8.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證明。
四。審批時限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審核報告和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教育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擴展數據:
申請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機構。
2.有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自費留學政策並從事過教育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
3.我們與國外教育機構建立了穩定的合作交流關系。
4、有必要的資金,能在學生經濟利益受損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並按約定給予補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要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介服務機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經教育部、公安部批準後,取消自費留學中介服務資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留學中介
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
百度百科-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