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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宜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20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和業務進行綜合協調、監督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和公文處理、提案辦理、工作信息整合、電子政務運行、政府值班和接待;管理本機關的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信訪案件,協調處理相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和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內外宣傳的歸口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司牌子)

組織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規範性文件,承擔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和工作的調查研究;協調專家咨詢和法律咨詢;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工作,並對依法行政進行監督檢查;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政策的宣傳和培訓;按照對外壹站式服務的要求,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後續監管,對壹般行政審批事項和“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3)計劃財務資金監管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算草案;負責中央和省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評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評審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劃申報和基金支付審核工作;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就業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補充保險基金和企業年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對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承擔本局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

(4)就業促進和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制定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的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市和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負責落實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制定外國人在國(境)外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華工作的行政許可;擬定全市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並指導其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政策;承擔市人民政府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制定國(境)外和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行政許可;制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求的人員調配;按規定對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屬單位進行適當的人員調配;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和計劃。

(5)勞資關系科

擬定全市勞動關系政策,提供規範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最終解除勞動合同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裁員的申報和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方案的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專項招聘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合同的審查登記;負責進入企業人員的政策安置;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分工考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負責人工資待遇;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的管理;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維穩和應急工作。

(六)安置辦公室(掛“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中心”牌子)

貫徹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和中央、省屬單位中適當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家屬的安置工作;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企業軍轉幹部的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政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研究制定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

㈦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制定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制定和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準備制度;承擔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職務評聘政策並指導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參與制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享受國務院、省政府特殊津貼的中青年專家的選拔和管理服務;負責博士後研究中心、博士後產業基地和博士後研究崗位的初審、申報和管理服務;負責市專家產業基地的評估、認定、管理和服務;負責留學回國人員高層次科研資助;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因公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引導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劃分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職業(行政)資格考試的實施;負責本系列(專業)中級和醫學亞熱帶高中、高中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建設;負責組織全市中、小學和醫學亞熱帶高中、高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其他系列高級職稱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各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審批;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證書的頒發和驗證;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貫徹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備案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落實機關工作人員相關人事管理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表彰和獎勵的有關事項;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組織實施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落實相關機構從國外招聘人員(不含專家)的政策;參與事業單位綜合改革;負責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人員的綜合統計分析。

(11)工資和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資福利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補貼;批準機關、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的定級待遇、調動和工資處分;按規定權限承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手續和待遇,審批幹部參加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及退休人員的待遇;辦理享受特殊待遇的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後養老金和福利待遇的審核。

(12)養恤金保險科

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擬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繳費標準和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和完善退休政策,核定市直企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條件;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為市級統籌單位相關人員辦理核銷手續。

(十三)醫療和生育保險科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壹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擬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患病和產假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擬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和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對市政府直屬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審查和年審;擬定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關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工傷保險科

擬定全市工傷保險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組織、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工傷性質認定,以及工傷、非工傷、職業病程度認定;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5)教育、培訓和外匯科

研究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和培訓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國家公務員各類培訓計劃,綜合管理全市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承辦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對外交流工作;負責市直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證書的年檢;負責國家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的資格評價和認定;擬定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內容)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六)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定全市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管理體制和管理制度,編制農村社會保險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對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進行指導和檢查;制定征地中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措施和辦法。

(十七)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規範化和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共享)認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保障監察司(掛農民工工作司牌子)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和隊伍規範化建設;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並督促用人單位執行,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根據中央、省、市有關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實施情況,查處和監督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組織協調處理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十九)公務員管理組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公務員錄用、報名、考核、任免、獎懲、職位管理、交流、培訓、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公務員法制定全市公務員和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會同相關部門承擔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事任免議案和經市政府依法批準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程序;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公務員及以下非領導職務的考試錄用和審批工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負責行政機關和政府系統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審核和審批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管理全市綜合表彰獎勵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審核上報省級表彰獎勵單位和個人(含市級勞動模範);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20)人事科(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組織、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承辦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創先爭優活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紀檢監察機構和產業工會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

離退休幹部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