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和管理全國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的預算、決算,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