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出入口或者市政管線接口,架設(鋪設)臨時市政管線,設置臨時路口和施工通道的,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在二環路及其他重要地區,不得新建架空線路。第九條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房建設,鼓勵舊城區個人住房搬遷。
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已制定居住區建設詳細規劃,個人住宅建設手續按規劃辦理;沒有詳細規劃的居住區,個人建房壹般不得超過兩層。
個人住宅經鑒定為危險建築,其重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者影響相鄰關系,無法取得相鄰方書面同意的,應當及時組織拆除或者由政府收購。不能及時拆除或購買的,按原場地、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辦理報建手續。第十條改建、擴建城鎮居民個人住房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權範圍。原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邊界不規則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規劃道路寬度、消防通道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邊界。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拆除個人住宅,原承租人申請改建、擴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並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征求土地使用權人的意見;但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個人住宅按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不征求土地使用權人意見,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0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轉讓或出租住宅且住宅建築面積已達標的村民,不得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個人住宅的條件和可申報建設的人數,按土地管理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正負零復驗不合格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出入口或者市政管線接口,架設(鋪設)臨時市政管線,開設臨時路口、施工通道,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第十五條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工礦區的城鎮、農場和林場,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建設,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和家庭進行的獨立住房建設。個人小型綜合用房的建設參照本辦法辦理。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第十九條辦理行政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0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