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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征用公共用地。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中小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變用途;文物、古樹名木、風景名勝、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的控制範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挖砂石、土方等活動,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並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築外觀和使用性質的內容,必須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應當同步整合,各類市政管線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敷設,各類弱電管線應當同溝敷設。有條件的地方要規劃建設綜合溝渠。

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出入口或者市政管線接口,架設(鋪設)臨時市政管線,設置臨時路口和施工通道的,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在二環路及其他重要地區,不得新建架空線路。第九條嚴格控制城市規劃區內個人住房建設,鼓勵舊城區個人住房搬遷。

在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已制定居住區建設詳細規劃,個人住宅建設手續按規劃辦理;沒有詳細規劃的居住區,個人建房壹般不得超過兩層。

個人住宅經鑒定為危險建築,其重建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者影響相鄰關系,無法取得相鄰方書面同意的,應當及時組織拆除或者由政府收購。不能及時拆除或購買的,按原場地、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辦理報建手續。第十條改建、擴建城鎮居民個人住房不得超出其土地使用權範圍。原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邊界不規則或者占用城市道路規劃道路寬度、消防通道的,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調整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邊界。第十壹條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拆除個人住宅,原承租人申請改建、擴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土地使用權人,並在辦理審批手續時征求土地使用權人的意見;但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滿兩年,個人住宅按原址、原面積、原高度、原使用性質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不征求土地使用權人意見,直接辦理審批手續。

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自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0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

轉讓或出租住宅且住宅建築面積已達標的村民,不得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農村村民申請建設個人住宅的條件和可申報建設的人數,按土地管理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正負零復驗不合格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出入口或者市政管線接口,架設(鋪設)臨時市政管線,開設臨時路口、施工通道,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第十五條阻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工礦區的城鎮、農場和林場,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建設,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和家庭進行的獨立住房建設。個人小型綜合用房的建設參照本辦法辦理。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第十九條辦理行政許可的期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0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