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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防疫法的處罰

違反防疫法有關規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壹、疫情防控“九不”要求

1.不得擅自將出行限制範圍從中高風險地區擴大到其他地區。

2.不允許對來自低風險地區的人采取強制遣返和隔離等限制性措施。

3.不得隨意延長中高風險區域的管控時間。

4.不得擅自擴大采取隔離控制措施的風險人員範圍。

5.不得隨意延長風險人員的隔離和健康監護時間。

6、不準隨意以疫情防控為由,拒絕為危重病人和需要定期診治的病人提供醫療服務。

7.不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離校返鄉大學生采取隔離等措施。

8.不得隨意設置防疫檢查站,限制符合條件的旅客和貨車通行。

9、不允許關閉低風險區域,確保正常生產生活場所。

二、防疫有什麽措施?

1,新型冠狀病毒是壹種通過飛沫傳播的肺炎,正確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阻隔飛沫。由於外出時間較長,最好攜帶可更換的口罩。

2.從外面回到家,把口罩裝進垃圾袋,作為有害垃圾扔掉。期間不要觸摸口罩外面,以減少接觸病菌的機會。

3.清洗完口罩後,將換下的外套和褲子放在陽光充足、通風良好的地方進行“隔離”消毒。睡覺的臥室盡量不要放衣服。

4.進門完成消毒工作後,用肥皂和水洗手20秒,包括手腕(裸露皮膚要清洗幹凈)。

5.少出門、戴口罩、勤洗手是切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有效預防措施。所以在疫情期間,還是要盡量減少出行和與人接觸。

三、違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1.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其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30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的;

未經消毒處理,在疫區銷售或者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