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公辦學校留學資格並確認留學決定後,即可申請國家資金資助留學(即公費留學),並簽訂《資助留學協議書》。根據《資助留學協議》規定,留學人員應在抵達留學國家後10日內,憑註冊證原件和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資格證書,到留學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辦理註冊手續。如果我不能及時親自去,我可以先通過電話、電子郵件或信件進行報告。並在壹個月內將錄取證明、居住地址、銀行賬號告知使(領)館。獲準變更留學單位的人員,應在到達新的留學單位後10日內向相關使(領)館申報,由原使(領)館將相關情況和材料告知現使(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