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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留學有專業限制嗎?

壹.甄選計劃

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和管理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規定的出國留學辦法和年度選拔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2005年擬在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下選拔7245名留學人員,其中:①國家留學基金全額資助865438名。②根據與相關國家的獎學金交流項目選拔424人;③按專項留學計劃選拔5099人;④根據相關合作項目選擇912人。

第二,選擇類別

1.高級研究學者

2.訪問學者

3.博士後研究

4.研究生

具體評選類別、資助期限和資助方式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確定。詳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項目指南。

第三,選擇學科

為緊密配合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使國家資助留學人員的選拔更有針對性,獎學基金委員會將繼續重點資助7個學科和專業領域,即:通信與信息技術、農業高新技術、生命科學與人口健康、材料科學與新材料、能源與環境、工程科學、應用社會科學和WTO相關學科。具體學科和專業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重點學科專業指南》。

同時,獎學基金委員會將繼續鼓勵和支持其他學科的人士申請國家獎學基金。

四。應用條件

1.對申請人的基本要求: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業務素質和工作學習中的突出表現,畢業後有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報考人員應為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各級行政單位、科研單位的正式職工或在冊學生。暫時不接受失業人員、個體戶、在國外留學或工作人員的申請。

享受過國家留學基金支持的,回國後壹般要工作五年才能再次申請國家留學基金支持。

(3)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

(4)身心健康(須附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書)。

(5)外語水平必須達到獎學基金委員會規定的標準。具體要求參見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項目對外語的要求及相關信息。

2.申請特定留學項目的,應當符合相關留學項目規定的特定條件。

動詞 (verb的縮寫)應用方法

符合本簡章及相關留學項目規定申請條件的中國公民,可按規定程序和方式向國家留學基金申請資助。

1.完全由國家獎學基金資助的項目和與有關國家的獎學金交流項目,采取“個人申請、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遴選,由獎學基金委員會委托有關國家獎學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獎學基金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個人和單位的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咨詢、受理申請材料並對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國家留學基金委留學申請表(2005年版);

(2)本人單位出具的單位推薦表,由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者出具並簽署的推薦信兩份(固定樣式);

(4)工作簡歷;

(5)獲獎證書復印件(如需要);

(6)外單位邀請函復印件(如需要);

(7)身份證、職稱證書、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8)外語水平證書復印件(如需要);

(9)體檢表原件;

(10)相關項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11)留學專家評估表;

(12)CSC留學基金申請人信息列表。

請下載國家留學基金委留學申請表、公司推薦表、專家推薦信(附件2-1)、專家推薦信(附件2-2)、留學專家意見表、國家留學網CSC留學基金申請人信息表(所有表格均為WORD格式),按要求填寫(具體來說,

申請人應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壹式五份(原件壹份,復印件四份)。提交材料時,應按規定交納報名費和評審費,共計500元/人。

2005年6月5日至10月5日,受理機構將提供具體建議並接受申請。接受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10。

2.專項留學項目及相關合作項目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方式遴選,各相關單位根據項目要求組織申報並提交申報材料。獎學基金委員會不接受個人申請。

對於壹些項目,如高校基礎課教師海外培訓項目、俄羅斯藝術項目等。,獎學基金委員會將委托相關受理機構受理申請(具體項目請見附件五“受理機構申請項目清單”)。

其他項目由留學基金委根據項目要求直接受理。對於部分項目的評選,獎學基金委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發布評選通知,並發送到相關單位。在此之前,申請將不被接受。具體申請方式請參考《2005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留學項目指南》。

不及物動詞評估和錄取

1.受理機構已申請的項目

(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內容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表格填寫是否工整;名稱和代(類)碼是否準確、規範。

(2)受理機構將符合條件的材料於2005年3月15日前送(寄)至獎學基金委員會。

(三)按照“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根據項目要求組織同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候選人名單。

(4)2005年7月31日前,獎學基金委擬通過國家獎學網、神州學人雜誌及相關媒體公布國家獎學基金全額資助項目及與有關國家獎學金交流項目的申請人名單,並通過相關錄取材料(錄取通知書、留學資格證書、資助留學協議書及留學生須知等)。)通過各種學校。被錄取人員的出國留學資格有效期至2007年底。逾期未發出者,自動取消留學資格。

其他項目的評估結果會及時在國家留學網上公布,錄取通知書也會發到申請人所在單位。

2.對於由獎學基金委員會直接受理的項目,將根據項目要求另行安排評審和錄取方式。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國家留學網站公布,同時通知相關單位。

七。簽署公證書並存入保證金

1.所有由國家留學基金派出的留學人員都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2.被錄取的留學人員在派出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等事宜。協議明確規定了受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

3.為保證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留學生應有兩名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4.根據協議要求,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根據留學生工作的地區、留學生的類別、留學期限和留學國家而定。數額標準從1萬元到4萬元不等。在國外學習三個月的學生免押金。

5.留學人員按期回國並按規定履行義務後,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將退還給留學人員。

6.留學人員未按協議履行按期回國義務或違反協議中其他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對於要求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出國前交納的押金不予退還本人;同時,我或我的財務擔保人應額外補償並支付補貼費用總額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定進行賠償,我或我的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7.已獲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在其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撰寫、發表、公開時,應註明或說明“該研究/成果/論文已獲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

八。調度和管理

1.為確保被錄取人員在出國前外語水平達到規定的資格條件,留學人員須先向留學基金委提交外語資格證書和國外邀請函復印件,經留學基金委審核並出具同意派出函後,方可前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教育部留學人員上海培訓司,和廣州留學服務中心辦理送簽手續。

2.被錄取人員應遵守國家留學基金的有關規定和《資助留學協議》的有關規定。在留學期間,要自覺接受我駐外使(領)館的管理。

3.國家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派遣後,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政府留學基金管理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