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戶口遷移政策首先妳得有居住證。
首先,對於對象:
非上海市戶籍,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境內人員。
二、所需材料及搬運方法:
新的就業辦公室
(以下材料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在場。)
①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身份證地址與戶籍地址不壹致的,攜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2)寄宿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房產證、宿舍證明)
(3)實際居住人口登記表(由相應村、居委會外的協管員領取)
(4)參加本市社保正常繳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
⑤勞動合同
(2)夫妻投靠。
(以下材料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在場。)
(1)夫妻投靠將提供投靠人的身份證。
(2)投靠人的結婚證
(3)寄宿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房產證、宿舍證明)
(4)實際居住人口登記表(由相應村、居委會外的協管員領取)
(3)兒童避難所
(以下材料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在場。)
成年繼子女投靠上海戶籍繼父母:(註:確定與前妻或前夫離婚時間,子女未成年的,按未成年繼子女投靠辦理;如果是以後,按如下方式收集材料)
①再婚父母的結婚證
(2)親子關系證明(申請人與上海戶籍配偶的親子關系證明)
(3)住所證明(寄宿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
(4)被投靠人同意投靠的證明原件。
⑤再婚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⑥避難者的身份證或戶口本。
⑦《實有人口居住地登記表》(向居住地居委會外協管員領取)
(四)未成年繼子女投靠上海戶籍繼父母的。
(以下材料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本人在場。)
①再婚父母的結婚證
(2)子女撫養權證明復印件(民政或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加蓋公章) <註:配偶壹方死亡的,無需提供(提供證明) >
(3)住所證明(寄宿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房產證、集體宿舍證明)
(4)再婚父母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⑤避難者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⑥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在居住地居委會外協調員處領取)
(5)新辦《上海市暫住證》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需要原件和復印件,系統內照片不符合要求。)
(1)寄宿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房產證、宿舍證明)
(2)實有人口居住登記表(在居住地居委會外協調員處領取)
③身份證或戶口本
三。竣工時限:
如果審批通過,大概需要30個工作日才能辦卡。
如果審批不通過(社保未足額繳納的,繳納6個月,不備案招聘的,公司招聘),可以憑收據重新提交。
居住證怎麽打分?
壹.基本指標
1.年齡指數最高分30分。持證人56-60周歲,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就會增加2分。
2.最高學歷指標為110,對應點如下。
(1)持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分值50分。
(2)持有人已取得學士學位,累計60分。
(3)持證人已取得學士學位和學士學位,成績為90分。
(4)持有人已獲得碩士學位,成績100。
(5)持有人已獲得博士學位,成績為110。
3.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140,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匹配的,可獲得相應積分。
4.在本市工作並按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累計3分。
二、獎金指標
1.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分數120。
2.符合壹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分值120。
3.持證人專業屬於本市急需專業目錄且崗位與所學專業壹致的,累計30分。
4.持證人在本市投資設立的企業,最近連續三年年均納稅65438+萬元以上或年均在本市就業10人,納稅10元或在本市就業10人,最高120分。
5.持有人在本市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數最高分為120。
6.持證人在本市特定公共服務領域就業的,每滿1年累計4分,5年後計入總積分。
7.在本市遠郊區縣工作生活的持證人,最高20分,每1年累計2分,5年後計入總分。
8.持有人是全日制大專畢業生,成績10。
9.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可獲得表彰獎勵積分,最高積分110。
10.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居民。每結婚1年,累計4分,最高40分。
具體積分標準(參照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
第三,還原指數
1.3年內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扣150分。
2.5年行政拘留記錄,每次扣50分。
3.5年有壹般犯罪記錄,每次扣150分。
第四,壹票否決
持有人有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記錄或嚴重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上海市戶口遷移程序(15)持有人按以下程序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1.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負責對用人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在正式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復審。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初審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查,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審核後,及時將審核合格的人員信息在政府網站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4.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在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及相關證明。
遷入戶籍
(十六)按照《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處理?遷入戶口?,按以下程序進行:
1.在取得《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三個工作日後,持有人持《上海市居住證持有人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到所在區、縣公安局戶政部門申請辦理遷入許可;
2、持《準予遷入證明》到外省市原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明》;
3.憑準予遷入證明、戶籍遷移證明等相關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遷入上海的人員及其隨遷家屬為農業戶口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政策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家庭成員隨他們壹起移動
(十七)《辦法》第十二條所稱?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即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和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可以隨遷;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當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戶籍所在地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16周歲以上普通高中學生需提供學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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