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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會留下記錄嗎?

只是刑事拘留不會有記錄。刑事拘留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壹般刑事拘留期限為三日,對合夥犯罪或者脫逃罪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間進行?如果偵察認為犯罪證據確鑿,就應該送檢察院批捕。

對於證據不足或者情節明顯輕微,不構成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解除刑事拘留,也就是說,視情況也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後可能會有犯罪記錄(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是還有壹條出路,就是無罪釋放,所以不可能留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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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信訪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再由申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經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下列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決定拘留時,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現行犯被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由決定拘留的機關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二)對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決定采取刑事拘留時,應當報有關部門審批。西藏、雲南等邊遠地區來不及報告的,可以邊執行邊報告,同時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外辦和外國人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對外國留學生采取刑事拘留時,應在征求當地外辦、高教廳局意見後,報公安部或國家安全部審批。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和按手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應當註明。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

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有妨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除外。所謂妨害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逸、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有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共犯有待查證。

所謂不能告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訊問被拘留的人。訊問的目的是查明事實,防止錯誤拘留。同時也能及時收集證據,找出其他同夥,不耽誤戰機。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出具釋放證明。

所謂不拘留,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犯罪行為未發生或者被拘留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雖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者所為;雖然犯罪行為是被拘留者實施的,但該人不具備拘留的法定情形,不需要拘留。遇有上述情形,應當立即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出具釋放證明。

對於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即如果經過訊問,認為被拘留人有犯罪行為,需要依法逮捕,但在拘留期間不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因辦案需要應當采取某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需要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辦理逮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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