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留學機構 - 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壹章入學和註冊

第壹條根據國家招生規定,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繳納學費並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招生辦公室請假。超過規定期限兩周(含)不報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學校認可的原因外,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新生入學體檢標準進行復查。通過審查的人被允許註冊並獲得學籍。考核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資格。

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騙取學籍的,壹經查實,壹律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條新生患有不能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疾病,經北京師範大學附屬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診斷,不適合在校學習,但經過短期(壹年以內)治療,能夠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允許保留入學資格壹年。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向所在學院(系)提出申請。各學院(系)應填寫《北京師範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學院(系)主管領導簽字後,交學生處審核,分管校長批準。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接到政教處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壹般為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未按時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欲取得學籍者,應在下壹學年開學前壹周內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的診斷證明;學院(系)填寫《北京師範大學學生預約入學審批表》,經院長(系主任)簽字後報政教處審核。

經學校審核符合入學體檢標準的,報分管校長批準,獲準入學的,與下壹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不符合新生體檢標準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取得學籍的學生必須在每學期初持學生證到學校報到,辦理註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初繳納本學年到期的學費。不符合報名條件或未經學校批準未繳納學費者,不予報名。

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必須請假並履行暫緩報到手續。請假手續按本規定第九條辦理。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報名條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體檢合格,按時辦理各項報名手續,按時繳納學費。

第五條未註冊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二章學制和在校學習年限

第六條本科學制為四年。本科生壹般學習四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提前完成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按照修業年限繳納全部學費。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第五學期結束時提交申請。

提前畢業的學生允許計入畢業成績,無特殊原因達不到畢業要求的,視為畢業離校。

第三章課程和選修課

第七條學生壹般應當按照本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學習課程。有學習潛力的學生可根據課程要求自主確定學習進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後跨年級選修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校選課(包括學校選擇的國際學生)。在其他學校學習的課程類別、成績、學分,由學院(系)和教務處審核後認定或轉換。

學生可根據學校的輔修及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和《北京師範大學輔修及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同時學習輔修課程或雙學士學位課程。

第八條學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選課手續。未辦理選課手續者,不得上課、考試,否則成績無效。

課程壹旦選定,壹般不允許中途退出。學生因特殊原因確需休學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休學手續。未辦理退課手續,不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的,按曠課處理。

壹學期缺課三分之壹(含)者,取消本課程期末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0”、“不及格”或“不合格”標記。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或不交卷者,按曠課處理,考試成績記為“0”、“不及格”或“不合格”。

第九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不要上課遲到或早退。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並得到批準,否則按《北京師範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學生必須提交書面請假申請,三天內由班主任審批;壹周內由院(科)主管領導批準;經學生處批準壹周以上;超過兩周的學生事務處,由主管校長批準。

壹周內未報到請假的新生,由招生辦公室批準;超過壹周的,由招生辦公室負責人批準。

因病離開的,應提供校醫院或二級醫院(含)的診斷證明。

休假期滿,學生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返校者,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按請假總時長附上相關書面材料,否則按《北京師範大學學生處分辦法》處理。

第四章成績評定和記錄

第十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試。考核結果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壹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

考試課程成績原則上采取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相結合的結構化計分方式。分數由百分制評定。只有60分以上的學生才能獲得這門課程的學分。

考察課程成績可以以平時成績或期末成績作為課程的期末成績,也可以結合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進行綜合評價。等級評定可采用五級或二級評分法。只有通過或及格(含)者才能獲得本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使用平均學分成績作為學生學習成績的綜合評價指標。所有考試課程成績都算作學分。

學分=課程學分×考試成績

平均學分成績= ∑(課程學分×考試成績)/∑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必修課必須復試;選修課不及格可以重考,其他課程可以重選;通過的課程可能不會重考。重建結果應與實際結果壹起記錄,並標有“重建”字樣。

第十四條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向所在校(系)請假,經校(系)主管領導批準後生效。因病請假須提交校醫院或二級(含)以上醫院證明。本課程成績暫記為“延遲考試”。被批準延期考試的學生必須在下學期重新辦理選課手續,參加期末考試。延期考試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錄。如果在畢業前未能完成本課程的考核,本課程成績將被標註為“0”、“不及格”或“不合格”。擅離職守或擅離職守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課處理,考試成績記為“0”、“不及格”或“不合格”。

第十五條學生凡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試成績無效,以“0”、“不及格”或“不合格”標記,作弊課程成績標明“作弊”;視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免修免聽

第十六條自學能力強,平時學習成績好,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學習過某門課程的學生,可以申請免試。經考核,成績優秀者可免修該課程。免試成績作為本課程成績記入成績冊。

思想政治理論、體育與健康、軍事理論、大學美育、綜合交叉、實踐、畢業論文(設計)等課程不能免修。

第十七條學生確因復試等原因需要選修課程,但上課時間部分沖突(壹般不超過總課時的壹半),可以申請免修其中壹門沖突課程。申請免聽,應填寫《本科免聽課程申請表》,經老師、起始學校(系)、教務處同意後,到教學服務中心辦理免聽手續。獲準免聽的學生必須按要求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和考試,才能獲得該課程的成績。

第六章轉專業轉學校

第十八條學生壹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轉專業:

(1)學生入學後患某種疾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診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可在學校其他專業學習;

(2)學生確實有壹些特殊困難或非個人原因,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業。

第十九條學生申請轉專業時,應向所在學院(系)提交《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更審批表》,由所在學院(系)和接收學院(系)主管領導簽字後,報教務處審批,主管校長批準。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原則上不能申請重大變更:

(1)轉專業者;

(2)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的;

(三)從專科(高職)到本科;

(四)正在休學並保留學籍的;

(五)符合休學條件的;

(6)藝術體育生。

第二十壹條學校可以根據社會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為了更好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加強因材施教,學校為確有專長並能在轉專業後充分發揮專長的學生提供第二次選擇專業的機會。第二選擇專業的申請按照《北京師範大學本科第二選擇專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轉專業前的課程成績全部記入成績檔案,相應的課程類別由轉入學校(系)根據專業教學計劃和學校有關規定確定或折算。

第二十四條學生轉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原則上應當連續完成學業。需要休學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休學:

(1)因傷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診斷,壹學期內需要休學休息治療兩個月以上的;

(二)壹個學期請假累計超過壹個月的;

(3)本人已申請暫停學者資格;

(4)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有必要暫停學者。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向學校(系)提交《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更申請表》;由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政教處審核,分管校長批準,政教處出具休學證明。在收到休學證明之前,學生不得休學。

第二十八條休學以學期為單位,壹次申請不超過壹學年,最多休學兩次,累計休學不超過兩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

申請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員,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二十九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已退學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如期辦理退學手續;

(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學生待遇;

(三)學生因病休學,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四)輟學學生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輟學學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重返學校:

(1)休學期滿,學生應在開學第壹周向所在校(系)提交《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更申請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政教處復審,經分管校長批準後,方可復學。

(二)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向所在院(系)提交《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更申請表》,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醫院出具的疾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簽字後,報政教處,經政教處審核符合入學體檢標準者,報分管校長批準。

(三)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按《北京師範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辦法》處理;

(四)復學者,按其所學課程,轉入原專業相應年級。

第八章留用、降級和退學

第三十壹條學習成績差,自第三學期起,本專業平均學業成績每學期已低於17學分,給予學業警告,學生可申請降級。

申請降級的學生應向所在學院(系)提交《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動審批表》,由學院(系)主管領導簽字後報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降級壹次。畢業後不能申請降職。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退學:

(壹)自第五學期起,專業平均學業成績低於每學期15學分;

(二)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後未辦理復學手續,逾期超過兩周(含)的;

(三)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不合格的;

(4)經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在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醫院繼續學業者;

(五)連續兩周(含)以上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離校,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周未註冊的;

(7)本人申請退學。

第三十三條學校對申請人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屬學院(系)填寫《北京師範大學學籍變更申請表》,經學院(系)領導提出初步意見後,報教務處、學生處審核,由校長會議決定。

對於已經休學的學生,學校會出具休學決定書,送達給他們。無法送達的,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在學校公告送達。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結果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投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投訴,投訴程序參照《北京師範大學學生投訴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休學學生應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壹般為兩周)辦理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戶籍所在地;

(二)因精神病、意外傷殘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負責接回。

第九章畢業、畢業與違法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北京師範大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業成績達到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總成績90%以上(含)的,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學生畢業後可以繼續以旁聽的形式在兩年內完成學業。符合畢業條件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上註明的畢業時間,按頒發日期填寫。符合《北京師範大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證書。兩年內不申請換發畢業證,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學生修業壹學年以上(含)且取得的學業成績低於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業總成績90%的,頒發準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八條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輔修跨專業門類其他專業課程,達到本專業輔修要求並達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北京師範大學輔修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修完交叉學科雙學士學位課程,達到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且專業達到學士學位標準的,由北京師範大學頒發雙學士學位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未達到輔修和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的學生,允許在畢業後兩年內以旁聽的形式繼續學習剩余課程。符合輔修或雙學士學位條件後,可申請補發北京師範大學輔修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學校將每年發放的畢業(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登記。

第四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者,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收回,無法收回的宣布作廢,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壹條畢業、結業、學士等學歷或者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檔案室核實後發放相應的證明。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日制本科生,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由北京師範大學教務處和學生事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