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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義務教育的法定年齡為六周歲,以當年九月壹日達到的實際年齡為準。盲、聾、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因休學、休學、退學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的,視同義務教育年限。但年滿18周歲後,義務教育期限不再延長。

第三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適用就近入學原則。小學新生入學,實行就近劃片安排。小學畢業生應安排到相對就近的初中就讀,初中的服務範圍可由對口小學或畢業生所在社區(村委會)確定。

第四條區(鄉)政府或者政府授權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最遲應當在新學年開始前15日,向其服務範圍內應當接受當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發出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應當發給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因舊城改造、拆遷過渡造成人戶分離且戶籍不在我市或外來務工且持有暫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暫住地的區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其入學。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絕其服務範圍內的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

《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由各區人民政府統壹印制、管理和發放,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需要區政府蓋章才能生效。

第五條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適齡兒童、少年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時上學的,可以申請出具休學證明;喪失學習能力的適齡兒童、少年可以申請免試證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義務教育法對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采取有效措施責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延期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因身體原因申請休學或免試的,應附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

學期休學壹年。學期期滿後仍不能入學的,應重新申請休學。

新學期開始,學生也要按照學校規定的日期到校。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必須向學校請假,否則視為曠課。

第六條區(鄉)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盲、聾、弱智兒童和其他有學習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特殊學校或者普通學校。

第七條新生入學時,學校應審查新生資格,如發現偽造證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查處。新生入學四周內,學校應編制新生名冊,建立學籍檔案。小學和初中學生按學號管理,學號由市教育局統壹編制,學生檔案由學校管理。大壹新生只有建檔後才能獲得正式學籍。

初中不能辦復讀班,不能招收復讀生。

第八條新生應當按照小學40人、初中45人的標準班額安排。小學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為宜。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的,應當轉學。

1.父母工作調動,由相關單位證明;

2.舉家遷入的,持有公安部門的戶籍證明;

3.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證明;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並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同意的。

第十條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限制。轉讓必須嚴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轉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區教育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同意後安排接收學校;接收學校出具接收證明,區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並蓋章;

2.憑《接收證明》向轉入學校出具轉學證明,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並蓋章,辦理學生檔案轉移手續;

3.接收學校憑轉學證明、戶口本、學生手冊、學籍檔案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入籍手續;

未經轉學學校同意,由轉學學校出具轉學證明的,由轉學學校承擔就學責任。

第十壹條學生在本轄區內轉學的,學校應當定期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跨市、區轉學的,應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教育局備案。嚴格控制學生同城、同鄉轉校。

第十二條轉學理由不充分的,要退回轉學學校,不得使學生退學。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未經正當轉學手續的學生的轉學申請。凡具有雙學籍、無學號、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打印的學生均為無效學生。對學籍無效的學生,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在確保學生不輟學的前提下,查明原因,合理解決。

第十三條轉學壹般集中在新學期開學前後兩周。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控制中途轉學。如果真的需要中途轉學者,也要積極辦理。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嚴格控制接受借款學生。如果確實是學生父母雙方都在國外工作,在外打工壹年以上,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大的工作(包括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讀有困難,需要向親屬所在地或父母臨時工作地(暫住地)的學校借讀。可以憑父母所在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下同)的證明和原學校證明,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用,按正常轉學程序辦理借用手續。

第十五條學生憑原學校出具的學年考核結果證明,在相應年級入學。學生離校時,學校會出具借讀證明,註明其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和借讀年限,交原學校存入學生檔案。

第十六條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學校或原學校參加畢業升學考試,由考試學校出具學歷證明。在外省市借書的學生(特別是在武漢長期借書並取得武漢市正式學籍的不在武漢市服務範圍內的流動人口子女),回原考點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漢借書。

中心城區跨區、跨片、跨系統招生的學生不屬於借讀生範圍。學校不得以借讀學生的名義招收未在本校就讀的學生。

學生未經轉出學校同意轉入學校就讀的,轉入學校就讀(試用)或借讀,造成學生輟學的,由接收學校承擔就讀責任。

第十七條跨省、市轉學或借用必須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八條新生在取得正式學籍前,不得轉學或借讀。任何學校都不能接受非正常轉學生或貸款學生上課。第十九條學生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可以申請休學。

第二十條學生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等相關證明。學校審核並出具退學證明,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出具退學證明。休學期限為自批準之日起壹學年。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應當重新申請休學,延長休學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兩個學年。

第二十壹條學生休學期滿後可以復學,可以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並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學生不得提前復學或隨意降級。休學期間病情恢復較快的,經醫院證明確認後可提前復學,並可適當提前,但休學期不得少於壹學期。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休學期間,堅持自學,已學完應學的全部課程,復學時經考試考核合格的,可以升入高壹年級學習;未完成全部應學課程而提前復學的學生,復學時仍按原成績。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和復學情況應如實記入學生檔案,學生的學號不變。

第二十五條留學國外和港澳臺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視為休學。需要提供學習成績和就讀年級證明的,學校應當如實提供。學生可在壹年內申請回原校就讀,超過壹年不回者將被取消學籍。第二十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應當嚴格執行學生在校損失報告制度。學校應隨時向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掛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將掛失情況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輟學學生復學,學校應當接收,並在輟學前的年級內做好安置工作。返校後未跟上原成績的,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籍按離退學生學籍管理。

第二十八條未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適齡學生不得無故輟學。學校要督促無故退學的學者返校;經督促拒不上學的,報區(鄉)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及時將學生送回學校。

第二十九條學生因嚴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學習能力(憑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輟學兩年以上的;17歲以上者;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準予退學。

第三十條輟學學生,學習滿壹學年以上(含壹學年)的,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學習證明,註明學習年限;學習不滿壹學年者,發給退學證明。第三十壹條學生每學年達到國家規定的總學時,將直接升入高壹年級繼續學習。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特別優秀。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合格,成績達到高年級二級水平。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允許他們跳壹級。學生初中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跳級壹般在每學期入學時辦理。

第三十三條義務教育階段,取消學生留級制度。第三十四條學生完成學業,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達到畢業標準,思想品德考核合格,體育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失敗的將被關閉。

第三十五條因各種特殊情況,喪失學習能力,不得不中止中學或小學學業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擔任協理員。

第三十六條送工讀學校的學生畢業,由保留學籍的原學校根據學生的實際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者完成義務教育證書。

第三十七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結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壹制定,由學校頒發,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編號、蓋章。

第三十八條學生遺失畢業證,只發不發,原畢業證不補發(只發壹次)。由走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核後,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走失證明。第三十九條學生模範遵守中小學生行為規範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者某壹方面表現突出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凡獲得校級以上表彰獎勵的,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條小學和初級中學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學生違反中小學生行為規範、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的,學校應當與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壹起教育、制止;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已經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條所列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應當配合學生的父母或者監護人,采取措施嚴加管教,或者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正教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四十壹條學生送工讀學校,原學校保留其學籍;在工讀學校學習壹年以上,願意轉學者,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學手續;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撤銷;

第四十二條處分措施應當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向學生及其家長通報,並在校內公布。送工讀學校需要報市、區教育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學生在工讀學校受教育半年以上,思想行為有重大改變的,其父母可以申請,經工讀學校和原學校同意,市、區教育局批準,可以回原學校試讀(試讀期為半年);試用期內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者,應送回工讀學校學習,其學籍立即轉入工讀學校。對於受到其他處分的學生,如果已經改正,有明顯進步的,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也可以撤銷。

凡受到記過以上、撤銷處分的學生,均應記入學生檔案。第四十四條學生死亡後,應及時報告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並取消學籍。

第四十五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規範的學生檔案。小學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小學生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小學生體育合格標準成績登記表、小學畢業生留檔表;初中生檔案包括:武漢市初中生登記表、武漢市初中生健康登記表、武漢市初中生體育合格標準分登記表、武漢市初中生分配表、初中畢業生留成表、其他學籍變更材料。

學生檔案由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廳)檢查打印,學校管理。

第四十六條普通中小學(義務段)學校代碼和學生編號編制辦法由市教育局統壹規定,由區教育局發布,再由學校統壹安排給學生。凡具有雙學籍、無統壹編號的學籍或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核對打印的學籍無效,不發畢業證書,也不能參加畢業入學考試。

第四十七條所有普通中小學生應當建立學生檔案,按時填寫各種表格並記錄簽名。學生應提供完整的轉學、升學、就業檔案,否則,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十八條學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應內容真實,按時記錄,不得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武漢市教育局。各區(大單位)教育局(教育處)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