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深圳市義務教育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學生因家庭遷移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按照相關程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合理安排並報區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任何學校不得借故拒絕學生轉學,不得收取超出規定的費用。轉學壹般應在學期結束至新學期開始時辦理。初三下學期不轉學(非戶籍回大陸參加中考的學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