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院投訴管理辦法》第四條。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的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