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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關於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的規定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人才強國戰略,加快高層次人才培養,規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以下簡稱公派研究生)派遣管理,提高國家留學效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費研究生是指由國家留學基金公派出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聯合培養的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出國從事研究的博士生。

第三條公辦研究生選拔、派遣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1.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在教育部的領導下,根據國家留學政策,負責公費研究生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2.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負責公費研究生留學期間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上海留學人員培訓部、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等部門(以下簡稱留學服務機構)負責為公辦研究生辦理簽證、購買境外機票提供服務。

4.公派研究生遴選單位根據國家獎學基金資助的重點領域,結合本單位的學科建設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負責向獎學基金委員會推薦品學兼優的人選,指導和聯系國外高水平學校,對公派研究生留學期間的業務學習給予必要的指導。

選拔單位要對被選拔的公費研究生負起管理責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領館共同做好公費研究生的管理工作。